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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完善和理顺国有林地内人工造林林木权属确认工作实施方案》
索引号: 523728-/2021-0319005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3-19 16:18:06
主题词: 发布机构: 景谷县人民政府 文    号:
 

 

近日,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了《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完善和理顺国有林地内人工造林林木权属确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为便于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该方案相关内容,现就制度出台背景、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不动产登记条例》《云南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云南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景谷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

按照原土地权属不变、承包地块不变的原则,通过开展明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范围、明确人工种植林木所有权工作,解决造林业主(个人、公司)在国有林中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承包耕地名义种植人工林,但经营权证面积小,实际种植面积不符、四至界限不清、空间位置不明,人工造林无权证等问题,明晰地类和林木权属,激活林业机制、盘活人工林资源、搞活现代林产业,促进林区社会和谐发展。

、主要内容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完善和理顺国有林地内人工造林林木权属确认工作实施方案》共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部分,目标任务

第二部分,工作原则。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政府主导、相关部门组织和主动服务相结合,林木权所有者自愿自主参与等原则。坚持尊重民意,依法确权原则;坚持尊重事实,真实准确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参与原则;坚持行政管理,社会服务原则。

第三部分,对象范围和措施对象范围在国有林地内以承包耕地名义种植、权证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不符、四至界线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的人工林;在国有林地内以采伐更新造林名义种植,并签定《林地合作经营合同》的人工林。二是具体措施1.在国有林地内种植的人工造林地,明晰林木权属,在合作期限内所种植林木归投资种植者经营管理使用。2.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已明确为耕地承包到户的,地类明确为耕地,不再作为林地进行管理,纳入非林地管理,所种植的人工林为耕地承包者或承包耕地种植者所有,可凭承包经营权证上明确的面积申请采伐。3.农村集体耕地顺延承包合同书记载的四至界线及面积与实际耕种四至界线及面积不符的,以农村集体耕地顺延承包合同书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合同书或经营权证记载的面积范围上种植的林木按非林地政策处理。合同书或经营权证记载的面积以外所种植的,明确为国有林地,以合作经营的方式经营管理该林地,从开始投资造林时间起计算,以每亩每年20元的标准收取国有林地合作经营收益,合作经营期限至20241231日止。合作期满后,双方根据期满时的政策规定,另行研究决定合作方式。合作期满后如原种植者不愿意继续合作,或双方无法搭成合作协议的,由国有林场收回林地使用权。4.通过划拨、协议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依法取得国有林地经营权的,按原签订的相关协议、管理办法行使经营权和管理权。5.未经批准,擅自在国有林范围内种植的林木未纳入农村集体耕地顺延承包范围内的,明确为国有林地,暂不纳入本实施方案处理范围。6.以上第一、二、三、四种类型的人工林,造林业主与国有林场签订《林地合作经营合同》,明确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由国有林场出具《林木权属证明》,以《林木权属证明》依法申请办理林木采伐手续。7.自治县国有林场按签订的《林地合作经营合同》收取合作经营费用并上缴县财政。

第四部分,工作方法及步骤。一是权属调查1.现场调查勘测定界。由造林业主自行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林业调查机构开展地类和林木权属调查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农户身份信息、农户农村集体耕地顺延承包合同书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信息、农户确认耕地资料等基础信息)进行内业处理,编制提交《林木权属调查报告》,并进行公示。具体调查技术要求由自治县国有林场另行制定。2.现场核查与确认。自治县国有林场和各乡(镇)林业服务中心、农业服务中心、村民委员会、造林业主及第三方调查人员共同组成核查工作小组,现场签字确认耕地面积和林地面积。3.现场调查接界人签字。根据现场调查情况,调查地块相邻宗地权利人进行接界确认签字。二审核公示1.由第三方调查成果制作完成《国有林内人工种植林木公示表》后,在涉及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并需保留相关影像资料。对公示有异议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定后重新进行指界和签字确认,并对修正结果再次按程序进行公示。2.经公示7天期满无异议的,进入逐级确认审核程序,对存在土地纠纷的,在纠纷解决前一律不予确认。三林木权属确认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第三方调查机构将所需资料逐级报送审核确认。四完善合同根据林木权属调查确认成果,签订《林地合作经营合同》。五林木权属证明申请通过逐级审核后,符合出具林木权属证明的,由自治县国有林场出具《林木权属证明》,为林木采伐申请提供依据。六完善档案管理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纸质档案材料一式三份,县、乡(镇)、村各存一份。为避免重复调查,增加费用,国有林场与第三方共同协作,按照经营采伐一片完善不动产办理资料一片的原则,积极与不动产登记机构沟通联系,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   

 第五部分,实施时间。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国家、省、市国有林地资源管理政策出台相冲突的,以国家、省、市国有林地资源管理政策为准。原2018319日印发的《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完善和理顺国有林地内有关耕地及人工造林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建议的通知》(景政发〔201819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www.jinggu.gov.cn/xxgk/zcnry.jsp?urltype=egovinfo.EgovInfoContent&wbtreeid=1897&indentifier=jgxrmzf-06_B%2F2021-042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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