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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6016/20250929-00005  公开目录  养老服务
 发布机构  景谷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5-09-29
 名称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文  号  景民发〔2025〕17 号  主 题 词 
 文  号  景民发〔2025〕17 号  主题分类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社会福利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经 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云民发 202519 以下简称《通知》) 文件精神,充分保障经 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高龄老年人等群体的集中照护服务需求,现 就进一步做好全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 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 (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纳入最 活保 围且 自愿入住养老机构 80 岁及 龄老人。

二、救助额度

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的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 护服务标准(即: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 照料标准的总额)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 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 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申请流程

1.自愿申请。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 群体,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附 1)。

2.能力评估。乡(镇)人民政府将申请对象名册报县级民政 部门,县民政部门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 B/T42195—2022 组织评估,提出审批意见反馈至乡(镇)

3.审核及发放。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养老机构上报的申 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 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发放补助决定,补助金发放时间以入住养老机构当月 时间起算,于次月开始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附件 2)。

4.确认备案。托养人入住后 3 日内,养老机构将《入住养老  机构申请书》《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 等相关资料,报县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备案,作为享受相关政策和 监督检查的依据。

5.办理入住。符合入住条件的,由托养人、监护人、村(居) 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与养老机构共同签订履行老年人赡养 义务责任承诺书、集中照护服务协议,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等事 项,办理入住手续(附件 3、附件 4)。

四、承接机构

景谷县社会福利中心、永平镇敬老院、正兴镇敬老院、景谷 镇敬老院、勐班乡敬老院、碧安乡敬老院。

五、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宣传发动,确保应知尽知。各乡(镇)要组织 社会事务办和养老机构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通知》文件精神,熟 知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范围、照护服务标准、补助标准等内容,做 好政策宣传解读等工作,确保相关部门单位、乡(镇)和村(居) 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低保家庭等群众政策知晓率。

(二)进一步摸清底数,全面推进工作。各乡(镇)要在前 期工作的基础上尽快摸清需求对象情况,有针对性开展老年人能 力评估工作,推动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取得实质进展。在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请联系县民政局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股,联系电话:08795327173

 

 

附件:1.景谷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敬老院申请书(模板)

2.景谷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

3.景谷县履行老年人赡养义务责任承诺书

4.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 护服务协议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5 5 14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附件1:景谷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申请书(模版).doc
附件【附件2:景谷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docx
附件【附件3:景谷县履行老年人赡养义务责任承诺书.docx
附件【附件4: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协议.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