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正文
|
||||||||||||||||||||||||||||||||||||||||||
全县各餐饮户:
为优化节日餐饮市场消费环境,规范价格行为,避免在春节期间发生扰乱正常价格秩序,损害广大消费者利益,对景谷旅游环境和城市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全县各餐饮经营户春节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规定,加强价格自律,树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相关规定。明码标价可以采取标价牌(卡)、价目表、价目本(簿)、菜谱等方式,标示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服务收费等内容。明码标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以元为单位。计价单位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如克、千克、毫升、升等);如有“碗”“杯”等单位之分的应分别明确标示。套餐服务应当标明套餐所含单品名称及套餐价格。提供菜品加工服务的,应当标明计价办法和收费标准。销售价格变动比较频繁、时令性较强的菜品,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当天的价格。
三、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送餐费、包装费等内容;给予优惠的,应当同时标明优惠方式。标价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电话订餐服务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品名、规格、计价单位和价格等。如需另收送餐服务费等费用的,应当一并告知消费者计价办法和收费标准。
四、餐饮经营者应当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自律,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菜品精细化标识管理制度,完善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消费者投诉,及时解决纠纷。
五、餐饮经营者不得规定最低消费额,不得设立霸王条款。提供纸巾、茶水、果品、点心等计费商品或者有偿服务,应当价格合理,并事先告知消费者自主选择,不得以单方主动提供、强制提供等任何形式诱导消费者使用而造成强制消费。严禁餐饮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六、餐饮经营者必须提供与收费相符的服务;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利用模糊标价、虚假标价以及两套菜谱等形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规定最低消费额,不得设立霸王条款;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
各餐饮经营者应按照告诫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认真进行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春节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价格监测及监管,对上述价格违法行为经提醒告诫仍未整改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依法从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监督举报电话:0879-5112315
法律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春节

主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9—5221369
备案号:滇ICP备17007832号-2 网站统计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