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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景谷县城
污水处理费制定和调整方案的批复
自治县发展改革局:
你局《关于给予审核景谷县城污水处理费制定和调整方案的请示 》(景发改价〔2019〕4号)收悉,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景谷县城污水处理费制定和调整方案》,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现行的1.00元/m³,制定和调整为1.20元/m³,执行时间定为2020年1月1日。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分两个阶段调整,第一阶段由现行的1.00元/m³,制定和调整为1.20元/m³,执行时间定为2020年1月1日;第二阶段在1.20元/m³基础上,制定和调整为1.40元/m³,执行时间定为2022年1月1日。
二、请自治县发展改革局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及对低收入群体的价格帮扶工作,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做好县城污水处理费制定和调整工作。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7日

主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9—522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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