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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谷各乡(镇)垃圾处理费收费方案》
一、实施范围
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城镇居民(含流动人口),以及近郊区纳入生活垃圾一体化管理、生活垃圾统一处理的村。实行生活垃圾一体化管理的村(包括行政村、自然村),其生活垃圾处理价格(包括清洁、收集、运输、处置等)可参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建制镇规划红线以外的村(包括行政村、自然村),其生活垃圾处理价格(包括清洁、收集、运输、处置等)可参照村民自治和“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本村进行管理。生活垃圾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垃圾处理费制定和调整的收费标准只制定最高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主体、收取方式及收费管理办法由各乡(镇)政府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实施细则,各种行业交叉,按各自行业收费标准收取,不得重复收费。
三、收费方式
各乡(镇)辖区内垃圾处理费由各乡(镇)政府或单位、企业、社区等按标准代收,各乡(镇)农村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收取。
四、执行要求
(一)各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参照有经验的地方的成功经验,由企业或社区,用捆绑式或代扣式向社会征收,提高收缴率。
(二)切实做好对低收入群体的价格帮扶工作,落实对低收入家庭和困难企业的帮扶措施,明确享受优惠政策群体居民家庭的具体征收标准,将保障机制落实到位。
(三)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和舆论引导,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垃圾污染,遵循“谁污染,谁付费”和“谁产生垃圾,谁付费”的原则,加强干部群众环境保护和缴费意识。
(四)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征收范围、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执行时间
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景谷县各乡(镇)垃圾处理费制定和调整的通知》(景发改价〔2017〕17号)文件同时废止。

主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9—522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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