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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523728-/2023-0720015  公开目录  重大决策预公开
 发布机构  景谷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7-20
 名称  关于印发《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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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省、市驻景各单位: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经2023年6月15日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执行。

 

附件: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调整方案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

服务价格调整方案

 

为规范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利用价格杠杆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城市停车惠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云价收费〔2016〕75号)、《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普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普发改价费〔2017〕9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拟定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如下:

一、调整目的

在疫情防控经济大环境下,停车收费标准过高,不利于市民出行、消费。道路停车乱象丛生:一是私自占用、二是久停不走、三是乱停乱放、四是车不入场。为规范道路停车秩序,通过价格杠杆引导机动车合理出行和停放,可以提高公共停车资源的利用率,达到“短停入位、长停进场”的目标,避免免费的停车位被长期占用,缓解停车供需矛盾。

二、调整范围

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施(含乡镇)。

三、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

四、调整收费标准

A类(中心城区):东至学府路、西至环西路、南至勐卧大桥连接线、北至益智路所围合主城区范围,B类(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区域)。8:00—22:00为收费时段,其余时间为免费时段(除停车场)。

(一)A类区收费标准

1.摩托车:取消摩托车收费。

2.小型汽车:计时收费。每一车位停车不足20分钟(含20分钟)免费;停车超过20分钟不足60分钟(含60分钟小时),按起始价3元/车位收费;停车超过60分钟的,超过部分每30分钟加收0.5元,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收;最高收费不得超过15元/天·辆,第二天重新开始计时计费,依次类推。

(二)B类区收费标准

(1)摩托车:取消摩托车收费。

(2)小型汽车:计时收费。每一车位停车不足20分钟(含20分钟)免费;停车超过20分钟不足120分钟(含120分钟),按起始价2元/车位收费;停车超过120分钟的,超过部分每60分钟加收0.5元,不足60分钟按60分钟计收;最高收费不得超过7元/天·辆,第二天重新开始计时计费,依次类推。

以上收费标准为小型车收费标准,其他车型以上述标准为基础按实际占用小型车泊位数累计收取。不足1个计时单位的部分按照1个计时单位的标准计费。具备收费条件的乡(镇)公共停车泊位,可参照执行,也可根据本乡(镇)停车泊位供需状况、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等因素,分赶集日、非赶集日适当降低标准执行。

五、免收范围

1.停车时间不足20分钟的车辆;

2.执行公务或任务的执法车、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工程(水、电、气、通信、照明、园林绿化等)抢修作业车、环卫车、殡葬车和运钞车等特种车辆;

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

4.在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免收停放服务费。

六、执行时间及其他

本方案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景发改联发〔2020〕19号)中,除涉及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的部分不在执行外,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经营主体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停车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服务电话和价格举报投诉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经营主体应严格按照发改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收支结果按年度报发改部门,主动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三)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有关政策、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调整表

车辆类型

调整前

调整后

A类区

B类区

A类区

B类区

计时收费(单位:元/小时·车位)起始价

计次收费(单位:元/次·辆)

日最高收费(单位:元/日·辆)

计时收费(单位:元/小时·车位)起始价

计次收费(单位:元/次·辆)

日最高收费(单位:元/日·辆)

计时收费(单位:元/小时·车位)起始价

计次收费(单位:元/次·辆)

日最高收费(单位:元/日·辆)

计时收费(单位:元/小时·车位)起始价

计次收费(单位:元/次·辆)

日最高收费(单位:元/日·辆)

小型车

4元/1小时·车位

15

3元/2小时·车位

7

3元/1小时·车位

15

2元/2小时·车位

7

摩托车

1

2

1

1

说明:(一)收费价格情况:1.A类(中心城区):东至学府路、西至环西路、南至勐卧大桥连接线、北至益智路所围合主城区范围,B类(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区域);2.A类(中心城区)每一车位20分钟(含20分钟)内免费,20分钟至60分钟(含60分钟)之内按起始价收费,超过60分钟实行累进加价收费,每增加30分钟加收0.5元,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收;B类(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区域)每一车位20分钟(含20分钟)内免费,20分钟至120分钟之内按起始价收费,超过120分钟实行累进加价收费,每增加60分钟加收0.5元,不足60分钟按60分钟计收;3.当日8:00至22:00为收费时间,其余时间免费停放,第二天重新开始计时收费,依次类推。4.挂车等大型车辆占用2个车位,则按2个车位计时收费,且每天最高收费标准累加计算,占多个车位的以此类推。5.有收费条件的乡(镇)可以参照执行。

(二)免收范围:1.执行公务或任务的执法车、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工程(水、电、气、通信、照明、园林绿化等)抢修作业车、环卫车、殡葬车和运钞车等特种车辆;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3.在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免收停放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