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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景谷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格(政府指导价)制定方案》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通过,根据《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景谷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格(政府指导价)制定方案的批复》(景政复〔2020〕181号)文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景谷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格(政府指导价)制定方案》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景谷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格(政府指导价)制定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云南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普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普发改价费〔2017〕909号)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及相关程序要求,自治县发改局对景谷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成本进行了调查审核;制定了《景谷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格(政府指导价)制定听证方案》,并于2020年5月29日对景谷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格(政府指导价)制定听证方案进行了公开听证,广泛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了《景谷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格(政府指导价)制定方案》。
一、制定和调整价格的具体项目
景谷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格(政府指导价)
二、景谷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经营现状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县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加,车位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停车难、行车难”问题日益凸显。长期以来,景谷县公立医院、汽车站、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等公共资源机动车停放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公共资源得不到合理分配和利用。大多数停车泊位被长期占用,一部分甚至成为少数人的“私家车位”、“永久性车位”,而大多数市民出行需要停车时无泊位停车。 通过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管理,积极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提高停车泊位的周转率和使用率,让公共资源更好服务广大市民。
三、制定收费价格目的
加快推进景谷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格(政府指导价)形成收费机制,规范配套设施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公共资源机动车停放服务及价格收费行为,合理运用价格杠杆缓解我县交通拥堵和停车难的问题。
四、制定收费价格的具体范围
(一)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旅游景区、医院、学校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二)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三)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四)住宅小区公共区域不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停车设施。
五、制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景谷县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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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车辆类别
| 室内
| 室外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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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时收费(单位:元/小时·辆)起始价
| 日最高收费(单位:元/日·辆)
| 计时收费(单位:元/小时·辆)起始价
| 计次收费(单位:元/次·辆)
| 日最高收费(单位:元/日·辆)
| 包月(单位:元/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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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财政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 摩托车
| 1元/2小时·辆
| 3
| —
| 1
| 2
| —
| 1、每一车位20分钟(含20分钟)内免费,20分钟至2小时(含2小时)之内按起始价收费,超过2小时实行累进加价收费,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可参照此标准执行。2、原则上应实行计时收费为主的计费方式,没有计时收费设备的实行计次收费。3、挂车等大型车辆占用2个车位,则按2个车位计时收费,且每天最高收费标准累加计算,占多个车位的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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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车
| 4元/2小时·辆
| 15
| 3元/2小时·辆
| 3
| 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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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车
| 5元/2小时·辆
| 17
| 4元/2小时·辆
| 4
|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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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停车场
| 住宅小区公共区域或不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停车设施
| 摩托车
| 1元/2小时·辆
| 3
| —
| 1
| 2
| 30
| 1、每一车位30分钟(含30分钟)内免费,30分钟至2小时(含2小时)之内按起始价收费,超过2小时实行累进加价收费,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2、封顶收费政策仅适用于小区业主;3、原则上应实行计时收费为主的计费方式,没有计时收费设备的实行计次收费;4、机动车长期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月票制”或“年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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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车
| 4元/2小时·辆
| 9
| 3元/2小时·辆
| 3
| 7
|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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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车
| 5元/2小时·辆
| 10
| 4元/2小时·辆
| 4
| 8
|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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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小区公共区域停车场
| 摩托车
| —
| —
| —
| 1
| 2
| 20
| 1、每一车位30分钟(含30分钟)内免费,30分钟至2小时(含2小时)之内按起始价收费,超过2小时实行累进加价收费,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2、封顶收费政策仅适用于小区住户;3、原则上应实行计时收费为主的计费方式,没有计时收费设备的实行计次收费;4、机动车长期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月票制”或“年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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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车
| —
| —
| 3元/2小时·辆
| 3
| 7
|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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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小型车为核定载客11人(含11人)以下的客车和1吨(含1吨)以下的货车,大型车为核定载客12人(含12人)以上的客车、核定载质量1吨以上的货车; 2、需特约服务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3、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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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谷县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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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车辆类型
| A类区
| B类区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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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时收费(单位:元/小时·车位)起始价
| 计次收费(单位:元/次·辆)
| 日最高收费(单位:元/日·辆)
| 计时收费(单位:元/小时·车位)起始价
| 计次收费(单位:元/次·辆)
| 日最高收费(单位:元/日·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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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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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元/1小时·车位
| —
| 15
| 3元/2小时·车位
| —
| 7
| 1、A类(中心城区):东至学府路、西至环西路、南至勐卧大桥连接线、北至益智路所围合主城区范围,B类(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区域);2、A类(中心城区)每一车位20分钟(含20分钟)内免费,20分钟至1小时(含1小时)之内按起始价收费,超过1小时实行累进加价收费,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B类(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区域)每一车位20分钟(含20分钟)内免费,20分钟至2小时之内按起始价收费,超过2小时实行累进加价收费,每增加2小时加收1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收;3、当日8:00至22:00为收费时间,其余时间免费停放,第二天重新开始计时收费,依次类推。4、挂车等大型车辆占用2个车位,则按2个车位计时收费,且每天最高收费标准累加计算,占多个车位的以此类推。5、有收费条件的乡(镇)可以参照B类区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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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 —
| 1
| 2
| —
| 1
| 1
| 三轮摩托车收费标准,按所占用摩托车位收费标准累加计算,每天最高收费标准同样累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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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新能源汽车、持有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在路内临时停车泊位每天共免收2小时停车服务费;
2、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3、在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免收停放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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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谷县配套设施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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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车辆类别
| 室外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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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时收费单位(单位:元/小时·辆)起始价
| 计次收费(单位:元/次·辆)
| 日最高收费(单位:元/日·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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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站停车场
| 摩托车
| —
| 1
| 2
| 1、每一车位20分钟(含20分钟)内免费,20分钟至2小时(含2小时)之内按起始价收费,超过2小时实行累进加价收费,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机场、码头、港口停车场可以参照此标准执行;2、原则上应实行计时收费为主的计费方式,没有计时收费设备的实行计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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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车
| 3元/2小时·辆
| 3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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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车
| 4元/2小时·辆
| 4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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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停车场
| 摩托车
| —
| 1
| 2
| 1、每一车位30分钟(含30分钟)内免费,30分钟至2小时(含2小时)之内按起始价收费,超过2小时实行累进加价收费,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2、对于住院人员凭住院证领取停车卡(证)的,停车费不超过6元/天·辆;3、原则上应实行计时收费为主的计费方式,没有计时收费设备的实行计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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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车
| 2元/2小时·辆
| 2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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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车
| 3元/2小时·辆
| 3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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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停车场
| 摩托车
| —
| 1
| 2
| 1、每一车位20分钟(含20分钟)内免费,20分钟至2小时(含2小时)之内按起始价收费,超过2小时实行累进加价收费,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2、原则上应实行计时收费为主的计费方式,没有计时收费设备的实行计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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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车
| 3元/2小时·辆
| 3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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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车
| 4元/2小时·辆
| 4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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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停车场
| 摩托车
| —
| 1
| 2
| 1、每一车位20分钟(含20分钟)内免费,20分钟至2小时(含2小时)之内按起始价收费,超过2小时实行累进加价收费,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2、原则上应实行计时收费为主的计费方式,没有计时收费设备的实行计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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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车
| 3元/2小时·辆
| 3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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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车
| 4元/2小时·辆
| 4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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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小型车为核定载客11人(含11人)以下的客车和1吨(含1吨)以下的货车,大型车为核定载客12人(含12人)以上的客车、核定载质量1吨以上的货车;
2、需特约服务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3、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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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一)制定价格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21号);
3.《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7号);
4.《云南省定价目录(2018版)》;
5.《定价成本一般技术规范(试行)》;
6.《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
7.其他相关规定。
(二)制定价格的主要理由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政策依据;
2.景谷县配套设施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政府定价范围内各类停车设施管理运营情况;
3.景谷县经济发展水平及群众收入情况;
4.让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能维持正常运转,保护机动车停放和服务合法权益;
七、制定价格对景谷县经济社会影响分析
制定价格,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在充分考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社会承受能力,综合各种因素制定景谷县各类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最大限度地保障各类机动车停放服务企业正常运营。
制定的景谷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格预测对居民不会产生过大的经济压力。
八、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和网络等各种媒体,向群众宣传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定价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理解支持景谷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格(政府指导价)标准。
九、其他规定
(一)严格执行核准制度。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须由停车设施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经景谷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收费。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旅游景区、医院、学校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住宅小区公共区域不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停车设施进行收费活动。
(二)严格执行收费减免政策。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实行停车免费政策。
(三)严格收费管理。自治县发改局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工作。自治县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税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等工作,并协同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共同联合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栏),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形式、区域类别、经营单位、分类收费标准、计费办法和12315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同时标明收费依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不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利用优势地位、服务捆绑等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出具和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由各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给予相应的处罚。

主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9—522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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