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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523728-/2023-0712005  公开目录  重大决策听证事项
 发布机构  景谷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7-12
 名称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举行《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制定方案》听证会公告(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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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举行《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制定方案》听证会公告(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关于举行〈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制定方案〉听证会公告》(第1号)有关要求,推荐产生了听证会参加人,经县发改局资格审查,现将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制定方案听证会举行时间、地点、听证内容、听证会参加人名单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定于2023727日(星期四)上午8:30,在县教体局会议室举行。

二、听证会内容

对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制定方案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听证。

三、听证会听证人

林洪源、杨忠萍、罗云东

四、听证会主持人

杨忠萍

五、听证方案提出人

陶焘(兼记录人)、洪滔(兼记录人)

六、听证会参加人

(一)消费者18

永平镇:刘明勇、易文达、周兆雍、蒋凤坤、段高原、刀开祥、程顺东、自晓东、白书宏。

半坡乡:杨明昌、罗恒升、李忠华、邱仕明。

碧安乡:陶永贤、王明光。

益智乡:胥开寿、张永良、罗正荣。

(二)人大、政协代表各2

万瑜、陈培炎、郭顺斌、黄斯珍。

(三)政府部门代表16

谢阳(威远镇)、周幸生(永平镇)、李锦茜(正兴镇)、段兴育(民乐镇)、周立娟(凤山镇)、何天耀(景谷镇)、陈冉(半坡乡)、罗宇(勐班乡)、李春荣(碧安乡)、杨红兵(益智乡)、李明升(县委办)、伍凌(县政府办)、陈小艳(县民政局)、谢佳(县司法局)、李子强(县财政局)、魏新(县水务局)。

(四)经营者代表5

马玉宽、陶文进、殷朝忠、李光跃、王嘉伊。

(五)旁听者4

罗宗涵、金家洪、陈明兴、杨清文。

七、其他有关事项

请听证会参加人做好相关准备,保证按期参会,并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

 

附件: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制定方案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711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

制定方案

 

根据《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云水农〔201927号)、《普洱市水务局关于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有关工作的通知》、《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景政办发〔202012 号)《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为建立健全我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制度,确保供水工程建成后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促进供水工程良性运行。按照《云南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依据定价成本监审结论,综合考虑市场供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结合景谷实际,特制定《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制定方案》。

一、拟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促进市场在农村供水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的发挥政府宏观指导作用,通过合理制定水价,建立健全合理的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全面规范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有利于解决农村供水工程运维难问题,促进广大用水户节约用水,提升农村供水保障能力,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同时有效巩固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成果。

二、拟实施范围

全县范围内以政府投入为主兴建的规模化集中、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由政府补助、社会资助、村民自筹共同建设的分散式集中供水工程;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以及其他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供水;万人以上饮水工程、村民自建自用的部分及商业旅游开发除外。

三、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全县农村供水工程(含乡镇集镇供水)供水价格。

四、拟制定收费标准

(一)千人以上万人以下(含乡镇集镇供水)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三级水价比为11.53,第一级水价每立方米2.5元,第二级水价每立方米3.75元,第三级水价每立方米7.5元。以上价格含水资源费,不含污水处理费,具体对应水量基数详见《千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表》。

2.原执行居民生活水价的非居民用水户和未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用水户供水价格调整意见:依据云价价格 201415号等文件规定,原执行居民生活水价的非居民用水户和未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合表居民用水户,水价标准按高于第一级阶梯价格水平确定的原则,结合实际,拟定原执行居民生活水价的非居民用水户和未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合表居民用水户用水基准价格在第一级阶梯价格上每立方米上调0.2元,即每立方米2.7元,本水价含水资源费,不含污水处理费。

3.非居民用户每立方米3.2元,本水价含水资源费,不含污水处理费。

4.特种行业用户每立方米5.5元,本水价含水资源费,不含污水处理费。

5.提水工程电费单独核算后计入水价。

6.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水户实行计划(定额)管理价格制度依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375号)文件规定,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使用城镇公共供水且日均用水量达到3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水户严格实行计划(定额)管理,用水计划和行业用水定额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计划(定额)用水量以内的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费的收费标准为:超计划(定额)20%(含)以内的,按现行水价1倍加收(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下同);超计划(定额)在30%(含)以内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2倍加收;超计划(定额)在30%以上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3倍加收。

(二)千人以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

鉴于千人以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项目规模小、数量多、分布广,各供水项目运行维护成本差异较大,管理方式不一的实际,农村供水工程项目供水价格,实行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管理。

1.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覆盖范围内已安装计量设施。居民用水执行“两部制”水价(即由基本水价+计量水价两部分组成)。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用水户按5立方米/月为基数计算水费,即每月用水量不足5立方米的用水户按5立方米/月标准收取水费,用水量超过5立方米/月的用水户按实际用水量收取水费。居民用水最高限价2.5/立方米,最低限价1/立方米,基本水价与计量水价相同,各供水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最高限价内制定具体价格,本水价含水资源费,不含污水处理费,不含提水电费,提水工程电费单独核算后计入水费。

2.居民合表用水户水价最高限价2.7/立方米,最低限价1.2/立方米,各供水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最高限价内制定具体价格,居民合表用水户水价不得低于“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本水价含水资源费,不含污水处理费,不含提水电费,提水工程电费单独核算后计入水费。

3.非居民用水最高限价3.2/立方米,各供水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最高限价内制定具体价格,非居民用水本水价不得低于居民生活用水合表用水户价格,本水价含水资源费,不含污水处理费,不含提水电费,提水工程电费单独核算后计入水费。

(三)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覆盖范围内未安装计量设施。水源点高,自流取水的供水项目,供水价格不得低于10/人,不得高于20/人,水源点低,需提水、加压的供水项目,供水价格不得高于10/立方米,本水价含水资源费,不含污水处理费;各供水项目具体供水价格由当地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与管水组织、用水户代表协商确定,供水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城镇供水价格。各供水项目具体供水价格确定后,应及时做好价格公示工作,并将全县供水项目价格执行情况汇总报县发改局报备。

(四)各供水项目按照“补偿成本、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根据具体供水项目的运行维护成本确定供水价格;

(五)有生产(经营)用水的供水项目,可实行生活用水和生产(经营)用水分类计价。

(六)对水费收入不能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农村供水工程,由县政府根据项目运营实际标情况,予以合理补贴,补贴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完善低收入群体保障机制

(一)千人以上万人以下(含乡镇集镇供水)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

1.为确保城乡低收入居民生活水平不因水价调整而下降,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供养证》的用水户,每户每月免费供水5立方米,超过5立方米以上的全部用水量按每立方米2元的价格执行。对持有《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农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的困难家庭实行水价优惠,实施居民生活阶梯水价制度后,对低保家庭用水量每户每月在15立方米(含15立方米)以内按每立方米2元的价格计费,每户超过15 立方米以上的全部用水量,按第一级阶梯水价标准执行。

2.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养老机构有关收费及价格减免的通知》(云价收费201567 号)规定,对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养老机构用水价格按居民生活用水的基本水价每立方米2.5元执行。

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规定,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价格按居民生活用水的基本水价每立方米2.5元执行(不含教职工个人家庭用水)。

4.《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文明办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建设厅 共青团云南省委员会 云南省妇女联合会 云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云民基〔20087号)规定,社区组织开展工作和公益性服务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使用价格执行,村委会(社区)用水价格按居民生活用水的基本水价每立方米2.5元执行。

(二)千人以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

1.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供养证》的用水户,每户每月免费供水5立方米,超过5立方米以上的全部用水量按商定最低价格执行。对持有《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农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的困难家庭实行水价优惠,对低保家庭用水按商定最低价格执行。

2.对各类养老机构用水价格、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价格、村委会(社区)用水价格按商定最低价格执行。

六、拟定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一)拟定价格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版)》第五十五条“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3.《云南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县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县人民政府制定。”

 4.《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农村生活用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变化和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合理调整。”

(二)拟定收费标准的主要理由

1.供水工程水价属于政府定价,我县至今尚未制定法定价格,供水工程良性发展需要合理的价格支撑,科学制定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是农村集中供水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依法制定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为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提供合法收费依据,水费收缴势在必行。

2.收缴水费是解决当前农村供水工程管养不够的根本措施,完善合理的水费收缴机制,有利于促进用水户树立节约用水意识,积极主动参与对供水工程和供水服务的监管,从而促进农村饮水工程良性运行,从根本上保障用水户合法权益,保护水资源利用。

(三)成本调查结论

经测算,景谷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年均总成本为683302.68元,供水总量为204,950.31立方米,供水单位成本为3.33/立方米,为促进节约用水和保障运行管理,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重点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核定最低供水单位成本2.3/立方米。

七、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分析

对之前未实行水费收缴的供水工程,水费支出增加了农村居民经济负担,对现已实行水费收缴的供水工程,如按之前双方约定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则不会增加农村居民经济负担。农村居民平日用水量较少,每户每月平均用水量在10立方米左右,按这次制定的供水价格核算,每户每月水费支出约2050元左右,2022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494元,每月水费支出占农村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0.13%0.32%,在农村居民月消费承受范围之内。

八、相关要求

(一)健全计量体系。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覆盖范围内具备安装计量设施到户条件的,要逐步实现计量设施“一户一表”。

(二)加强水费管理。供水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费用收取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计收方式、收费标准和办法、使用范围和管理规定等。收取的水费应主要用于农村供水工程的折旧、维修和运行管理、水源地保护,在正常支出后的水费结余,仍属农村供水工程积累。

(三)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公示制度,实行用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提高管理透明度。

九、做好调价宣传工作。各乡(镇)、村委会、收费主体要认真做好政策解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有效媒体,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宣传,积极引导广大用水户树立节水意识,增强节约用水和有偿用水的自觉性,为做好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定价及水费收取等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十、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执行。《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民乐镇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景发改价〔20153号)、《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碧安乡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景发改价〔20154号)、《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景谷镇自来水厂调整供水价格的通知》(景发改价〔201615号)、《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景谷县部分乡(镇)自来水供水价格制定和调整的通知》(景发改价〔201716号)文件中除凤山镇继续执行以外,其他乡镇废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