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正文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关于举行〈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定价范围内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供水价格定调整方案〉听证会公告》(第1号)有关要求,推荐产生了听证会参加人,经县发改局资格审查,现将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定价范围内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供水价格定调整方案听证会举行时间、地点、听证内容、听证会参加人名单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定于2023年7月27日(星期四)下午15:00,在县教体局会议室举行。
二、听证会内容
对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定价范围内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供水价格定调整方案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听证。
三、听证会听证人
林洪源、杨忠萍、叶平德
四、听证会主持人
杨忠萍
五、听证方案提出人
陶焘(兼记录人)、洪滔(兼记录人)
六、听证会参加人
(一)消费者18名
威远镇:魏秀芳、张显雄、刀宇阳、郑启林。
永平镇:刀开祥、杨咏清、谢光泽、陶旺、鲍太春、罗永、张以东。
勐班乡:陶文进、袁永建、张明永、王强。
碧安乡:罗晓明、王明光、廖国荣。
(二)人大、政协代表2名
万瑜、陈培炎、郭顺斌、黄斯珍
(三)政府部门代表15名
谢阳(威远镇)、罗宗涵(永平镇)、李锦茜(正兴镇)、段兴育(民乐)、周立娟(凤山镇)、何天耀(景谷镇)、陈冉(半坡乡)、罗宇(勐班乡)、李春荣(碧安乡)、杨红兵(益智乡)、李明升(县委办)、伍凌(县政府办)、谢佳(县司法局)、李子强(县财政局)、叶东春(县水务局)。
(四)经营者代表5名
杨从福、叶金金、艾应飞、李加坤、罕朝平。
(五)旁听者5名
粟邦成、查世伟、周杰、罕德兴、杞正坤。
七、其他有关事项
请听证会参加人做好相关准备,保证按期参会,并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
附件: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定价范围内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供水价格定调整方案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7月11日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定价范围内水利工程
农业用水供水价格定调整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81号)、《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通知》(云价价格〔2017〕156号)、《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普政办发〔2017〕124号)、《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景政办发〔2017〕160号)文件精神,为推进全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景谷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约用水和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云南省定价目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依据定价成本监审结论,综合考虑市场供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结合景谷实际,特制定《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定价范围内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供水价格定调整方案》。
一、拟定目的
坚持政府主导作用和市场机制两手协同发力,以促进节水增效为目标,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着力建立健全完善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二、拟实施范围
定价范围内水利工程项目
三、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定价范围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供水价格
四、现行收费标准、拟制定收费标准,单位调价额和调价幅度
(一)现行收费标准
根据《思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景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批复》(思发改价〔2005〕200号)规定执行,即:农业灌溉每亩每年20元,经济作物每亩每年50元,渔业用水每亩每年70元。执行时间2005年4月1日。
(二)拟制定收费标准
1.农业用水骨干工程供水价格
我县水利工程农业用水已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且供水计量设施齐备的水利工程灌区,定价范围内水利工程骨干工程农业用水供水价格在用水定额内农业灌溉为0.36元/m3;经济作物为0.38元/m3;渔业和其它用水为0.4元/m3。定额标准按照《云南省用水定额》规定执行,具体用水量由水务部门根据《云南省用水定额》和农作物种植类别、复种情况核定。
2.农业用水末级渠系供水价格
我县水利工程农业用水已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且供水计量设施齐备的水利工程灌区,定价范围内水利工程末级渠系农业用水供水价格在用水定额内农业灌溉为0.04元/m3;经济作物为0.05元/m3;渔业和其它用水为0.06元/m3。定额标准按照《云南省用水定额》规定执行,具体用水量由水务部门根据《云南省用水定额》和农作物种植类别、复种情况核定。
3.农业用水终端供水价格
我县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和分段、分类、分量计价。已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且供水计量设施齐备的水利工程灌区,农业用水终端供水价格在具备精准计量、定额管理的基础上,由骨干工程供水价格和末级渠系供水价格两部分组成。定价范围内水利工程灌区农业用水终端供水价格在用水定额内农业灌溉骨干工程供水价格0.36元/m3,末级渠系供水价格0.04元/m3,执行终端供水价格0.4元/m3;经济作物骨干工程供水价格0.38元/m3,末级渠系供水价格0.05元/m3,执行终端供水价格0.43元/m3;渔业和其它用水骨干工程供水价格0.4元/m3,末级渠系供水价格0.06元/m3,执行终端供水价格0.46元/m3。
4.农业用水终端供水价格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为促进农业节约用水,农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超过定额的水量终端供水价格在具备精准计量、定额管理的基础上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超计划用水10%以内的部分加价20%;10%—30%以内的部分加价50%;30%—50%的部分加价100%;50%以上部分加价200%。
5.未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且未安装供水计量设施的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供水价格
我县水利工程农业用水未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且未安装供水计量设施的水利工程灌区,定价范围内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供水价格,即:农业灌溉供水价格35元/每亩·每年,经济作物供水价格70元/每亩·每年,渔业和其它用水供水价格100元/每亩·每年。
6.单位调价额和调价幅度
农业灌溉从每亩每年20元调整为每亩每年35元,每亩每年增加15元,上调75%。经济作物从每亩每年50元调整为每亩每年70元,每亩每年增加20元,上调40%。渔业用水从每亩每年70元调整为每亩每年100元,每亩每年增加30元,上调42.9%。
五、拟定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一)拟定价格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版)》第五十五条“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3.《云南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县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县人民政府制定。”
4.《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
(二)拟定收费标准的主要理由
由于水利灌溉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设施建设与完善相对滞后,农业有效灌溉率仍较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不断调整,现有灌溉设施功能已不能满足灌区群众的生产需求,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成本却在逐年递增,收支矛盾日益凸显,工程运行维护不及时、不到位,运行过程中隐患突出。因此需进一步建立健全县域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逐步规范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逐步提升工程规范化运行管理水平,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成本调查结论
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DB53/T 168-2019 云南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及县水务局提供往年灌溉数据对不同类型经济作物及鱼塘核定单位成本具体情况如下表:
| 养殖/种植经济作物
|
鱼塘
|
水田作物
|
旱地作物
|
|||
| 年降水量
|
平水年
|
中等干旱年
|
平水年
|
中等干旱年
|
平水年
|
中等干旱年
|
| 单位成本(元/亩)
|
454.86
|
668.80
|
142.90
|
154.16
|
58.27
|
66.39
|
基于上述核定用水定额,经审核,本次监审以投入运营的5座水库2018年~2020连续三年的成本费用为基础。同时,考虑救命田水库项目的预测成本,本次测算的骨干水利单位定价成本为0.36元/立方米,基本农田单位定价成本为0.04元/立方米,综合单位定价成本为0.40元/立方米。
六、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分析
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供水价格直接涉及农民用水户切身利益,向农民用水户收取水费会部分增加农民负担,农民用水户平均每户全年将增加经济支出约200—300元左右,2022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494元,农业用水水费支出占农村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29%—1.94%左右,对经济社会影响较小。
七、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促进节约用水、水资源优化配置、水事业健康发展和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对骨干工程、田间工程到末级渠系农田水利设施均已配套完善,且安装有计量设施的农田水利项目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具体按照《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财政局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水务局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景财发〔2018〕229号)文件执行。
八、做好调价宣传工作。各收费主体要做好政策宣传和公示工作,将改革政策和农业供水价格宣传公示到村组和农民用水户;要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农业供水价格和农业水费收支情况,提高水费计收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要大力引导农民树立节水观念,提高有偿用水、节约用水意识,增强节水自觉性,最终实现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和节约用水的综合目标。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乘农业水价改革之机,巧立名目乱加价和乱收费。
九、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30天后起执行。根据《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XXX》(XXXX)文件,《思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景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批复》(思发改价〔2005〕20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定价范围内水库名单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6月12日
| 附件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定价范围内水库名单
|
||
| 序号
|
县区名
|
水库名称
|
| 一、正在建设水库
|
||
| (一)中型水库
|
||
| 1
|
景谷县
|
民乐河水库
|
| (二)小(1)型水库
|
||
| 2
|
景谷县
|
豹子洞水库
|
| 3
|
景谷县
|
景短箐水库
|
| (三)小(2)型
|
||
| 4
|
景谷县
|
温泉河水库
|
| 二、已经建成投入使用水库
|
||
| (一)中型水库
|
||
| 5
|
景谷县
|
曼转河水库
|
| (二)小(1)型水库
|
||
| 6
|
景谷县
|
救命田水库
|
| 7
|
景谷县
|
文英水库
|
| 8
|
景谷县
|
长海水库
|
| 9
|
景谷县
|
东风水库
|
| 10
|
景谷县
|
下邦弄水库
|
| (二)小(2)型水库
|
||
| 11
|
景谷县
|
中座坝水库
|
| 12
|
景谷县
|
迁德水库
|
| 13
|
景谷县
|
泡竹箐水库
|
| 14
|
景谷县
|
小文东水库
|
| 15
|
景谷县
|
小海水库
|
| 16
|
景谷县
|
高原水库
|
| 17
|
景谷县
|
新平水库
|
| 18
|
景谷县
|
南召河水库
|
| 19
|
景谷县
|
那许水库
|
| 20
|
景谷县
|
芒岛水库
|
| 21
|
景谷县
|
龙塘山水库
|
| 22
|
景谷县
|
弹房箐水库
|
| 23
|
景谷县
|
大过口水库(永平镇)
|
| 24
|
景谷县
|
烂坝箐水库
|
| 备注:后期建设的定价范围内水库经审计结算,并达到供水条件正式营运后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
||

主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9—5221369
备案号:滇ICP备17007832号-2 网站统计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