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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6011/20231212-00001  公开目录  重大决策听证事项
 发布机构  景谷县发改局  发布日期  2023-12-12
 名称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举行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主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方案 听证会 公告 (第2号)
 文  号   主 题 词 
 文  号   主题分类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举行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主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方案 听证会 公告 (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关于举行<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主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听证会公告》(第1号)有关要求,推荐产生了听证会参加人,经县发改局资格审查,现将《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主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方案》价格听证会举行时间、地点、听证内容、听证会参加人名单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定于2023年12月28日(星期四)上午08:30,在县教体局教培中心一楼会议室举行。

二、听证会内容

对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主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方案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听证。

三、听证会听证人

杨忠萍、陶焘、洪滔

四、听证会主持人

杨忠萍

五、听证方案提出人

陶焘(兼记录人)、洪滔(兼记录人)

六、听证会参加人

(一)消费者12名:罗跃辉、周利荣、邱诚、刀宇阳、刀付元、李海红、张树彬、陈晓磊、陈耿权、王仕荣、段群福、杨巍屹。

(二)人大、政协代表各1名:韩英、郭顺斌。

(三)政府部门代表8名:李明升、伍凌、陈小艳、谢佳、李子强、李红春、罗云东、王星星。

(四)经营者代表1名:李宗文。

(五)旁听者3名:兰云、李强、徐绍伟。

七、其他有关事项

请听证会参加人做好相关准备,保证按期参会,并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

附件: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方案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2月12日


附件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主城区供水价格

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云南省定价目录(2021)》等相关规定,建立有利于水资源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价格形成机制,依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令2021年第45号),对景谷威远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三年(2020年—2022年)供水价格进行成本监审,根据成本监审结果,按照“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结合景谷县主城区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供水价格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以建立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的水资源价格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保障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确保县城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水平基本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基本水价成本倒挂问题,完善我县水价形成机制,理顺各方利益责任关系。

——坚持促进节约用水。加大发挥价格杠杆引导资源优化配置,落实节水优先方针,使节约用水成为社会群众的自觉行为。

——坚持分用户类别定价。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我县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

——坚持兜底民生。审慎处理推进节约用水与保障群众生活的关系,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尤其是低收入群体承受能力。

二、县主城区供水基本情况

景谷县主城区供水由景谷威远供水有限公司管理,承担县主城区供水任务,有供水厂3座,其中,一水厂设计供水规模5000立方米/日,实际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日;二水厂设计规模5000立方米/日,已报废;三水厂设计规模17000立方米/日,实际供水规模15000立方米/日;有DN100-DN800输配水管网85.18公里,用户24244户。城市供水覆盖面(范围)为景谷县城及威远镇、江东村、南景村、新民村、河东村、民利村、公榔村7个村民小组。

三、实施范围

凡属景谷威远供水有限公司供水区域范围内的自来水用户(即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和特种行业用户)均属此次供水价格调整实施对象。

四、拟调整收费标准依据和理由

(一)拟定收费标准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

3.《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021年第45号);

4.《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021年第46号);

5.《云南省定价目录(2021年)》;

6.《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 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指导意见文件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66 号);

7.《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改价格规〔2019〕2号)。

(二)调整理由

1.有利于合理补偿供水成本,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因供水方式改变,现行水价明显低于供水成本价格,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用水需求也随之增加;排水管网堵塞现象严重,供水管网老化需要改造,供水成本日益加大。适当的调整水价,可有效缓解供水成本与水价倒挂等问题,改善供水企业提高自身生产效率和提升服务的动力,增强基础设施建设能力,促使企业逐步完善供水设施及老旧管网更新改造,确保居民饮用水质量和安全达标,更好的满足居民提高生活质量的需求,有利于促进水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2.有利于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减少水资源浪费。水价偏低,无法反映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和水环境治理成本,从而导致居民水资源浪费现象严重。适当的调整供水价格,进一步发挥价格机制引导作用,促进供水企业生产方式转型和居民生活方式转型,增强居民节约用水的意识,调动全社会节水和防止水污染的积极性,推动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

五、现行供水价格

我县主城区现行非居民供水价格于2009年12月制定发布,距今已经14年,期间一直未做调整,供水价格为:工业用水2.7元/m³;经营用水3元/m³;特种行业用水5.2元/m³。现行居民生活用水于2016年3月调整确定并开始执行,居民生活用水执行阶梯价格制度,共划分三个阶梯价格:对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每户每月用水量在15m³(含15m³)以下的,按2.6元/m³计收;每户每月用水量超出15m³的,对用水量在15m³(不含15m³)—25 m³(含25m³)的部分,按3.9元/m³计收;对用水量在25m³以上的部分,按7.8元/m³计收。原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和未实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合表居民用户用水基准价格为2.70元/m³。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景谷县主城区现行供水价格标准情况表

用户类别 阶梯

水价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执行时间

水量基数(m³/月/户)

价格 (元/m³)

第一级水价

15m³(含15m³)以下

2.6

2016年3月

第二级水价

15 m³(不含15m³)—25m³(含25m³)

3.9

第三级水价

25m³以上(不含25 m³)

7.8

未完成“一户一表”改造用户和原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

2.7

非居民用户用水

工业用水

2.7

2009年12月

经营用水

3

特种行业用水

5.2

六、拟调整供水价格组成情况

(一)成本监审。根据相关规定,邀请云南泛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参与县主城区城供水成本监审。

1.监审内容及方法主要调查供水工程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运行维护费和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以 2020-2022年为调查期开展成本监审。

2.成本调查结论2020年核定供水总成本为12708925.28元;2021年核定供水总成本为11092921.96元;2022年度供水总成本为10893730.72元;三年核定平均供水总成本为11565192.65。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供水成本构成表

项目名称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三年平均

一、固定资产折旧费(元)

2389026.83

1843652.88

1481518

1904732.57

二、无形资产摊销费(元)

139039.08

139039.08

139039.08

139039.08

三、运行维护费(元)

10542549.12

9419600.97

9548662.07

9836937.39

四、供水总成本(元)

13070615.03

11402292.93

11169219.15

11880709.04

五、应冲减总成本的费用(元)

361689.75

309370.97

275488.43

315516.38

五、供水定价总成本(元)

12708925.28

11092921.96

10893730.72

11565192.65

3.水量结构根据成本监审周期售水量统计,居民生活用水占比71.89%、非居民用水占比27.71% 、特种用水占比0.4%。

(二)供水价格测算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当实际供水量大设计供水量的65%时,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核定供水量。

1.准许收入计算。准许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金

(1)供水企业准许成本11565192.65元,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行维护费,相关费用通过成本监审确定。

(2)准许收益=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

有效资产为供水企业投入、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39644440.14元、无形资产净值5213964.88元和营运资本(流动资产)1639489.56元。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供水企业有效资产=39644440.14元+5213964.88元+1639489.56元

=46497894.58元

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权益资本收益率3.18%,按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 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4.83%,参考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资产负债率39.07%,参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 3 年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核定。

准许收益率=3.18%×(1-39.07%)+4.83%×39.07%

=3.83%

准许收益=46497894.58元×3.83%=1780869.36元

(3)税金38658.59元,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准许收入=11565192.65元+1780869.36元+38658.59元

=13384720.6元

2.成本监审期间实际供水量5390000m³占设计供水量8030000m³的67.12%。核定供水量=成本监审期间平均实际供水量×(1-自用水率)×(1-城镇供水管网漏损率)。自用水率为成本监审期间平均自用水量736666.67m³占成本监审期间平均实际供水量5390000m³的比例,为13.67%。城镇供水管网漏损率原则上按照《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确定的 9.86%计算。

核定供水量=5390000m³×(1-13.67%)×(1-9.86%)

=4194382.76m³

4.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核定供水量

=13384720.6÷4194382.76m³=3.19元/m³

七、价格调整方案

(一)拟调价方案。根据组价所得综合价格,按照各类水用量结构占比进行加权计算得出各类用水价格。价格调整方案如下:

1.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2.6元/m³调整为3.1元/m³,调整幅度为19.23%。

2. 非居民用水价格由工业用水2.7元/m³、经营用水3元/m³调整为3.4元/m³,工业用水调整幅度为25.93%,经营用水调整幅度为13.33%。

3. 特种行业用水由5.2元/m³调整为6元/m³,调整幅度为15.38%。

(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方案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继续执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政策,三级阶梯级差按1:1.5:3的比例确定。按照“一户一表”核定每户每月的基准水量为15m³(含15m³),在此之内的用水量,每立方米按价格部门核定基准水量水价(不含污水处理费,下同)计收水费,即3.1元/m³;用水量为每月15m³—25m³(含25m³)部分,按照基准水量水价的1.5倍计收水费,即4.65元/m³;每月用水量超过25m³以上的,则按照基准水量水价的3倍计收水费,即9.3元/m³。

供水范围内实行“一户一表”计量用水的用户,严格实行阶梯式水价,对没有实行“一户一表”用水的用户,在第一级阶梯价格上每立方米上调0.2元,即每立方米3.3元。尚未完成“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用水户,公司切实加强“一户一表”改造,在实现抄表到户后实施阶梯水价。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景谷县主城区拟调整供水价格情况表

用户类别

阶梯水价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调价幅度(%)

水量基数(m³/月/户)

价格(元/m³)

调整前

调整后

第一级水价

15m³(含15m³)以下

2.6

3.1

19.23

第二级水价

15 m³(不含20m³)—25 m³ (含25 m³)

3.9

4.65

第三级水价

25m³以上(不含25 m³)

7.8

9.3

未完成“一户一表”改造用户和原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

调整前价格

调整后价格

调价幅度(%)

2.7元/m³

3.3元/m³

22.22

非居民用户用水(工商业用水)

调整前价格

调整后价格

调价幅度(%)

工业用水2.7元/m³;经营用水3元/m³

3.4元/m³

工业用水25.93%;经营用水13.3%

特种行业用水

调整前价格

调整后价格

调价幅度(%)

5.2元/m³

6元/m³

15.38

(三)用水分类。按照《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46号令)规定,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1.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2.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

3.特种用水。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

尔夫球场用水等。

(四)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3〕75号)要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以《云南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计划(定额)用水量以内的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费的收费标准为:超计划(定额)20%(含)以内的,按现行水价1倍加收(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下同);超计划(定额)在30%(含)以内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2倍加收;超计划(定额)在30%以上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3倍加收。限制类企业在现行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 0.50 元,淘汰类企业每立方米加价 1.00 元。

八、完善保障机制

(一)为确保城乡低收入居民生活水平不因水价调整而下降,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用水户,每户每月免费供水5m³,超过5m³以上的全部用水量按每2元/m³的价格执行。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水价优惠,实施居民生活阶梯水价制度后,对低保家庭用水量每户每月在15m³(含15m³)以内按2元/m³的计收,每户超过15m³以上的全部用水量,按第一级阶梯水价标准执行。

(二)《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明确“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照不低于第一阶梯价格确定”,故确定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执行第一阶梯价格。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执行综合水价。

(三)对家庭人口超过10 人(含10 人)非商业用途用水且用水量长期超过居民第一阶梯用水量的居民用户,可持户口本、居住证或居住地社区证明到城市供水企业申报,经供水企业核实确认后,执行综合水价,即3.3元/m³。

九、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2021年,《关于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为促进价格信号传导畅通和水务各环节利益关系协调,各地应协同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和建立城镇供水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城镇供水价格与原水采购成本实行同向联动。原水价格继续执行原价格标准,当原水价格变动幅度超过30%(含水资源费)时,启动联动机制,其价格变动额度作为联动额,综合水价加(减)联动额后,按水量占比调整分类水价,不再召开价格听证会,联动额及价格联动执行时间由县发改局会同县住建局、县水务局核定,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联动额需在自来水收费发票上单列。

十、相关情况分析

(一)用水价格对比情况。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单位:元/m³):

县(区)供水价格对比表

序号

县(区)

居民生活用水

未实行“一户一表”改造用户原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

非居民用水

特种特种行业用水

执行

时间

第一阶梯15m³(含15m³)以下

第二阶梯15m³(不含15m³)—25m³(含25m³)

第三阶梯25m³(不含25m³)以上

1

宁洱

2.2

3.3

6.6

2.8

3.4

2.9

2016年

2

墨江

2.6

3.9

7.8

2.7

2.9

5.0

2016年

3

镇沅

3.1

4.5

8.4

3.3

3.4

6

2023年

4

江城

2.4

3.6

7.2

2.4

3.4

6

2017年

5

澜沧

3.5

5.25

10.5

2.4

1.5

7

2022年

6

孟连

3

4.5

9

2.7

3.6

7

2024年

8

西盟

3.4

5.1

10.2

3.7

4

6.4

2024年

9

思茅区

2.65 〔12m³(含12m³)以下〕

3.98 〔12m³(不含12m³)—16m³(含16m³)〕

7.95 〔16m³以上(不含16m³)〕

2.85

3.6

7.5

价格执行时间2017年,阶梯水量标准2023年

10

景东

2.8 〔12m³(含12m³)以下〕

4.2 〔12m³(不含12m³)—17m³(含17m³)〕

8.4 〔17m³以上(不含17m³)〕

2.9

3

5.2

2017年

(二)价格调整后的影响。主要分析价格调整后对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的影响。

1.对居民用户的影响县主城区拟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3.1元/立方米,按照户均2.97人,每户每月15立方米水量计算(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景谷家庭户均人口为2.97人),户均年生活用水所需水费为558元,较调整前增加90元。根据《景谷县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2022年底景谷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628元,居民用户人均水费支出占可支配收入的 0.49%。

2.对非居民用户的影响以非居民用水大户多上果汁例,多上果汁2022年度用水为4.06万立方米,调价后增加水费支出约16.23万元。

十一、综合配套措施

(一)切实加强供水经营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1.供水企业要深挖节能降耗,强化成本自我约束。切实加快城市供水管网升级改造与维护,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降低产销差率,降低运营成本,减少水资源浪费,提高经营效益。

2.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举措。通过增设服务网点,积极拓展水费交纳方式,方便群众。落实好对低保户家庭的水价优惠政策,科学制定简易便民的用水申报办法。

3.从严规范水费收缴秩序。要及时对旧表、坏表进行更新,规范抄表行为,杜绝估表现象。特别要加大对环卫、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用水计量计价收费的力度,切实提高水费收缴率。

4.继续加强水质检测投入力度,不断提高水质检测能力和水平,确保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国标GB5749)检测指标的限值要求,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优质。

(二)加强水价和水费收入监管

对调整后的供水价格,由供水企业在各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后增加的收入,按照“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应当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

供水企业应当对计量设施定期检查、维护和轮换,计量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更换,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加强宣传解释工作

要做好水价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让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提倡节约用水、合理利用水资源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了解供水企业运营面临的困难,确保供水企业实现良性运行,引导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实施阶梯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和调整水价对满足基本用水需求、促进节约用水和城镇供水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积极宣传对低收入群体用水优惠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我县供水价格调整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十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县主城区供水价格具体执行时间待县政府审议后明确。《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县城居民用水阶梯供水价格的通知》(景发改价〔2016〕3号)、《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景谷县城区第二步调整供水价格的批复》(景发改价〔2009〕46号)文件废止。

附件: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主城区供水价格调整表

附件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主城区供水价格调整表

用户类别

阶梯水价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执行范围

水量基数(m³/月/户)

价格(元/m³)

调整前

调整后

第一级水价

15m³(含15m³)以下

2.6

3.1

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

第二级水价

15 m³(不含15m³)—25 m³ (含25 m³)

3.9

4.65

第三级水价

25m³以上(不含25 m³)

7.8

9.3

未完成“一户一表”改造用户和原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

调整前价格

调整后价格

执行范围

2.7元/m³

3.3元/m³

供水管网范围内未完成“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用水户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非居民用户用水(工商业用水)

调整前价格

调整后价格

执行范围

工业用水2.7元/m³;经营用水3元/m³

3.4元/m³

工业、经营服务用水,超过定额用水部分执行超定额累进计价制度。

特种行业用水

调整前价格

调整后价格

执行范围

5.2元/m³

6元/m³

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超过定额用水部分执行超定额累进计价制度。

城乡低收入居民每月每户免费5 m³,超过5m³以上的全部用水量按每立方米2元的价格执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15 m³以内2元/ m³,超过15 m³/户以上的全部用水量,按第一级阶梯水价标准执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执行第一阶梯价格。对家庭人口超过10 人(含10 人)非商业用途用水且用水量长期超过居民第一阶梯用水量的居民用户,执行综合水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