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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省、市驻景各单位: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3年11月6日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23年11月6日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普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纵深推进政治机关、落实机关、服务机关、清廉机关建设,全面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云南篇章的普洱实践贡献景谷力量。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带头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在县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职尽责,勤政为民,严守纪律,廉洁奉公。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组成。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处理与其他县(区)之间的事务。涉及两名以上副县长分管工作的事项,由县长指定一名副县长牵头办理或由涉及事项主要工作的分管副县长牵头办理。
县长外出(县外)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如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也外出,则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排名,由县长委托一名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三个定位”目标方向,锚定“3815”战略发展目标,大力发展资源经济、园区经济,坚定不移推进市场化、产业化、法治化、生态化进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推进景谷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部署要求,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八条 坚持党的领导。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
部署和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做到习近平总书记有号令,党中央有部署,省委、市委和县委有要求,政府必落实。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
第九条 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十条 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十一条 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第十二条 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着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第十三条 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做到交往只讲公义、办事不徇私情,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县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及时回应办理县两会期间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做到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答复。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统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重视信访工作,坚持必阅、必批、必管、必复群众信访事项,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重要信访案件,牵头解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群众反映强烈的共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县长办公会议和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定期召开县人民政府班子工作例会。会议组织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报告草案;讨论、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二)部署县人民政府重要工作。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领导和县法院、县检察院以及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工商联负责人参会。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发改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审计局局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在县长出差等特殊情况下,因工作需要,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部署。
(二)研究需提请县委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需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其他议案。
(四)研究需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县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需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六)审议县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七)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经济社会政策、财政预算、重大项目投资建设、重大措施等重大决策。
(八)研究重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重大项目资金安排、重大资金调整方案。
安排使用未纳入年初预算的资金,单笔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需报请县委审定。
(九)研究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请示县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十)听取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十一)研究需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领导参会。
第二十一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县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县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受县长、副县长委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可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应当经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工作例会由县长、副县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由受县长委托的县人民政府领导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工作例会一般每月召开2次,由班子成员汇报近期分管联系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和近期工作计划,以及其他需要通报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统筹安排,按程序于会前至少2日报县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县长批印。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原则上须于会前至少1日送达与会人员。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会议文件应当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凡属副县长或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原则上不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除特殊情况外,会前未召开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并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多数倾向性建议的事项,不得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县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其分管联系部门、单位上报的议题原则上不提请当次会议研究,确需上会研究的须报请县长同意,并向会议提交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书面意见。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加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其所在部门上报议题原则上不提请当次会议研究,确需上会研究的须按程序报请县长同意,并安排单位熟悉议题情况的分管领导或股(室)负责人参会。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签发。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县长办公会议纪要,按程序由分管副县长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签发。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有明确议定事项的,应当印发会议纪要。县长召开的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按程序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签发。副县长受县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的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按程序由主持会议或委托主持会议的县人民政府领导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县长审定。由受县人民政府领导委托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召开的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按程序报委托的县人民政府领导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县长审定。
县人民政府会议研究贯彻落实市政府领导重要指示、市政府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有关情况,由县政府办公室及时按照程序报市政府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当按要求参加县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遇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要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按要求指派其他人员参会。参会人员不得擅自缺席或更换,所发表意见应当代表本部门意见。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开解决问题的会,做到会而有议、议而有决、决而有行、行而有果。县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乡(镇)、各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同志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须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研究,并报经县长审定后,按照计划严格执行。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全县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正式向县人民政府报送请示,由县政府办公室把关后报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请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全县性会议提倡采用加密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召开,一般不越级召开,凡召开到村(社区)的须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通过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商洽在县内召开的全国、全省、全市和区域性、国际性会议,需提前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方可答复和安排。
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学习制度,与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统筹起来,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县长确定,坚持学习导向、结合导向、力行导向、落实导向,把提高理论素养作为最根本的本领,把抓好工作落实作为最重要的能力,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工作要求组织学习,增强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服务群众本领、防范化解风险本领,努力成为做好工作的行家里手。学习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 公文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退回报文单位。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阐明请求事项及相关理由;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既要实事求是反映问题,也要认真负责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除县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县委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人民政府部门的,应当依照县委有关规定,先报县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县人民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以及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和审查;涉及乡(镇)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当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当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三十二条 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明确办理意见。涉及以县人民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科)进行合法性审核。
属县人民政府审批范围,但其内容与县委有关单位工作范围有关的文件,应当先报县委有关部委办局审核,附上审核意见后按程序呈送县人民政府审批。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县属企业、行业协会等一般不得直接向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行文,确因工作需要,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归口管理原则,向其主管部门行文,再由其主管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行文。
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县人民政府领导应当牵头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多数倾向性建议。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要加强审核把关,并协助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当根据需要呈送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须明确签署意见。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县长签署。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文,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县长根据职责权限签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涉及重大发展规划、财政支出、重点项目等重要事项的,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复核,分管副县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签发。向上级报送的上行性公文,按程序报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分管副县长签发,重要文件报县长签发。
报请以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起草部门要按照保密审查程序进行保密审查,明确界定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并标明公开意见。部门上报的发文请示文件未明确公开属性,或未依法依规说明理由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予以退文。政策性文件需同步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核,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或发布决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各部门不得向乡(镇)人民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审查,并由县政府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坚持“有用、管用、可用”,加强发文统筹,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发文计划,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少发文、发短文,没有配套要求的一般不制发配套文件。市委、市政府文件要求制定配套文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制定配套文件。没有明确时限的,在3个月内制定出台,特殊情况可在半年内制定出台。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当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各乡(镇)、各部门一般不直接向县人民政府报送简报,重要工作按照一事一报原则报送专报,专报原则上只保留1种。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讲话,一般以《政务情况通报》等形式印发,不以文件印发。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办公自动化建设,建立健全电子公文传输体系,有序推进电子公文传输和二维条码应用,逐步实现文件、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程序办理公文,贯彻“1357”工作机制和政策提级研究管理制度,提高公文办理质效,加强工作过程管理。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把好公文政治关、程序关,督促部门把好政策关、业务关,文件即收即办、限时办结,重要公文由对口科室办理的同时,第一时间呈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阅示。坚持和完善公文办理工作情况通报制度,严格执行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对各乡(镇)、各部门报送的公文进行严格把关,对不规范的公文进行分析、点评,适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七章 工作落实
第三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县人民政府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县政府办公室要积极主动做好决策服务、协调推进等工作,协助县人民政府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第四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决定,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强化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
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县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加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强化政务督查结果分析运用,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十二条 完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领导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督查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有反馈,不断增强政务督查工作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严肃性。
第四十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重点: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交办事项;
(二)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
(三)《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议定事项;
(四)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指示和交办的重要工作;
(五)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及社会关注热点问题。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第四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健全政府系统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及市、县具体规定,更好发挥全面从严治党政治引领和政治保障作用,坚持不懈纠治“四风”,改进工作作风。县人民政府领导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紧紧围绕推动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战略性调研、对策性调研、前瞻性调研、跟踪性调研、解剖式调研、督查式调研,发现和查找工作中的差距和不足,找到破解难题、推动工作的办法和途径。要切实把解决实际问题作为打开工作局面的突破口,注重实际效果,积极为基层服务,确保开展调研解决问题、推动工作、造福百姓。
第四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必须向县委请示报告。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当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收到上级各部门下发的政策性文件要按照上级来文提级管理机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不得有任何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要始终保持廉洁本色,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带头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公务用车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要带头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县人民政府领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要求,坚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县人民政府领导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不出席各地举办的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县人民政府领导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讲话和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党组或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严控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四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和外出报备制度。县长离县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当事先向县委请假报备,并由县政府办公室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报备。县人民政府其他班子成员离县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当事先向县长请假报备,并按规定向县委请假报备;离县出访、出差、休假、学习结束后,应当向县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出差,离岗休假或学习,应当事先按程序向县长和分管副县长请假报备,并按规定向县委请假报备。
第四十九条 县长、副县长出访,由县政府外事办公室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县长并报县委书记、县长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市政府审批,根据市委批准的年度出访计划和年中协调安排执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出访,由派员单位出具意见,再由县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经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批准。获得批准后,由县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后续手续。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第五十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大力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时刻牢记“三个务必”,始终坚持“三严三实”,牢固树立“今天再晚也是早,明天再早也是晚”的效率意识,深入推进作风革命、效能革命,积极践行项目工作法、一线工作法、典型引路法,持续推动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反“四风”、树新风,提能力、强作风、敢担当、善作为、察实情、优服务、促发展,做到民有所呼、我必有应,民有所盼、我必有为;做到任务一布置、马上抓落实,工作一部署、马上去推动,工作一完成、马上就反馈。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导向,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有职责必担当、有觉悟敢担当、有能力会担当”的良好氛围。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2月22日印发的《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景政发〔2017〕13号)停止执行。

主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9—522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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