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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523728-/2023-0914001  公开目录  景政办发
 发布机构  景谷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8-30
 名称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号  景政办发〔2023〕48号  主 题 词 
 文  号  景政办发〔2023〕48号  主题分类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0〕24号)及《云南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和《普洱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普政办发〔2021〕121号)要求,结合景谷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根据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的工作要求,按照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安排,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加快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二)工作目标。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等成果,对景谷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地、国有林区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湿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清晰界定景谷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乡(镇)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之间的边界,形成自然资源产权管理“一张图”,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三)时间安排

1.准备阶段(20236月底以前各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要组织开展动员部署、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等前期准备工作,启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自然保护地、江河湖泊等重点区域确权登记试点工作(2023年12月底前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开展摸底调查工作,查清底数,基本完成自然保护地、江河湖库等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试点工作。

3.其他自然资源确权登记(2024年起逐步实现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二、工作任务

(一)配合省、市主管部门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的统一部署和有关要求,配合做好景谷行政区域内由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对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确权登记工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原则上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可作为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管理或保护审批范围界线交叉或重叠时,以最大的管理或保护范围界线划定登记单元。

(三)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对景谷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水流自然资源开展确权登记工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国家批准的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

(四)开展森林、湿地、草地、荒地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对景谷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森林、湿地、草地、荒地等自然资源开展确权登记工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森林、湿地、草地、荒地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原则上应当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按照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划分登记单元,多个独立不相连的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应分别划定登记单元。已登记发证的森林资源,要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有关权属界线,探索进行补充登记。

(五)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的统一部署和有关要求,配合组织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

三、工作步骤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主要包括前期准备、地籍调查成果验收、审核登记、发布公告、登簿发证、成果汇交和登记资料管理八个关键环节。

(一)前期准备。前期准备包括组织准备、技术准备和资料准备。在一定时期内对景谷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大部分自然资源统一组织开展首次登记的,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配合”的工作机制。

1.组织准备。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县自然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景谷分局、县农科局、县水务局、县林草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县自然资源统一登记确权领导小组,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和审核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制定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宣传、培训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景谷分局、县农科局、县水务局、县林草局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技术指导工作,负责提供有关成果资料。

2.技术准备。对参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人员进行标准、规范技术培训,尤其对整合过程、信息编码方法、代码含义、质检方法、抽样检查的要求等内容进行详细培训。通过政府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参与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技术服务单位,须具备乙级以上测绘资质,具有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等专业类别以及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3.资料准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云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细则和本县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收集、整理、分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林草等有关部门已有的资料,编写工作实施方案与技术设计书。

(二)地籍调查。自然资源地籍调查以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为基本单位,充分利用已有权属资料、专项调查、管理管制等成果资料,采用内、外业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查清自然资源权属状况、自然状况以及公共管制情况等,为自然资源审核登簿提供基础调查依据。地籍调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权属状况调查、自然状况调查、公共管制调查、调查成果核实、调查成果编制、成果检查入库等。

(三)地籍调查成果验收。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地籍调查完成后,由负责组织确权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地籍调查成果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转入登记阶段的工作。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执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地籍调查作业单位负责调查成果质量的“两级检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成果检查验收。

(四)审核登记。登记机构依据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成果和有关审批文件,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或政策性文件以及不动产登记结果资料等,会同有关部门对登记的内容进行审核。

(五)发布公告。自然资源登簿前应当由自然资源所在地配合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期内,有关当事人对登记事项提出异议的,登记机构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六)登簿发证。登记机构将自然资源的权属状况、自然状况等内容记载于自然资源登记簿,并关联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等信息,发放证书。

(七)成果汇交。按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汇交目录,完成矢量空间数据、DOM、属性表格数据、文档数据、元数据、数据库检查报告、扫描成果和基础资料的汇交。

(八)登记资料管理。登记资料管理主要包括登记簿管理、登记数据库建设与管理和登记信息的利用三方面的内容。

1.登记簿管理。登记介质应当采取电子介质,登记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将电子介质转化出唯一的、确定的纸质介质应用,纸质介质与电子介质内容不一致时,以电子介质为准。自然资源登记簿关联的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生态保护红线、特殊保护规定等信息、不动产权利信息、矿业权信息(勘查许可、采矿许可信息)、取水许可信息、排污许可信息发生变化的,登记机构依职权通过系统及时更新。

2.登记数据库建设与管理。登记机构按照国家制定的自然资源登记数据库标准建设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电子数据库。登记机构统一采用由国家组织开发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在开展工作时,应保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与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有效衔接和融合。

3.登记信息的利用。自然资源登记簿等登记结果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网站公开发布等形式依法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国有土地上的用益物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主体等不动产登记的有关内容除外;并与财政、生态环境、水务、林草、税务等部门自然资源管理信息应实现互通共享,服务自然资源资产的有效监管和保护;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成果、权属来源材料等登记原始资料和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关联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有关许可和公共管制要求的原始资料、登记机构审核材料不在查询范围内。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上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组织领导,积极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强化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切实解决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二)强化指导监督。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领导小组指导监督涉及部门有序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开展。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不定期对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推动工作落实。

(三)保障工作经费。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任务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统一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标准开展工作,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建立全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并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实时关联。县自然资源部门与生态环境、农科、水务、林草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服务于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五)确保数据质量。县自然资源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财政、生态环境、农科、水务、林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利用已有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资料,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必要时可组织补充性调查。要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

(六)做好宣传培训。县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跟踪,采取多种宣传方式,积极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加强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