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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云景林纸50万吨化学浆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景林纸50万吨化学浆项目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云景林纸50万吨化学浆项目建设,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景谷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做到依法征收、合理补偿、主动服务,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切实维护和保障被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云景林纸50万吨化学浆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实施。
二、征收范围
云景林纸50万吨化学浆项目和道路改迁等涉及项目建设范围内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
三、征收主体
县政府为本项目征收主体。确定威远镇政府为本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所涉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和安置等相关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等相关工作。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标准。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要求,参照云景林纸周边历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以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为依据,本轮次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为:水田78000元/亩,水浇地、旱地、园地、集体建设用地48000元/亩,林地、草地和未利用地14600元/亩。其他特殊地类由指挥部按“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
2.国有建设用地补偿标准。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评估后按评估价进行补偿,特殊情况由指挥部按“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普洱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普政发〔2022〕73号)执行,依法完善手续且属永久性的地上附着物参照《普洱市各县(区)构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执行,如:挡墙、围墙、化粪池、沼气池、大棚等地上附着物;自然资源部门立案查处和征地公告发布后,抢建的地面建(构)筑物,不予补偿;青苗补偿按18000元/每亩执行;其他特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由指挥部按“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
(三)安置方式
1.征收国有土地安置户,经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评估后按等价值进行置换,采取分散安置方式进行安置,每户安置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150平方米,超出安置面积部分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国有出让土地除外),具体安置地点另行选址。
2.征收集体土地安置户,经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评估后按等价值进行置换,采取分散安置方式进行安置,每户安置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150平方米,超出安置面积部分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后依法征收,具体安置地点另行选址。
3.征收国有出让和划拨土地,经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评估后按等价值进行置换,采取分散安置方式进行安置,征收多少,置换多少。对不具备置换条件或企业主张不置换的,按评估价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临时安置过渡
临时安置过渡期限为六个月(自签订拆迁协议之日起)。临时安置过渡期补助标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并结合景谷实际制定,补助标准为每户一次性计发四项补助费10600元,其中:1.每户补助水、电、闭路电视、通信等线路费2000元;2.每户一次性补助搬家费2000元;3.每户每月补助房租费500元(六个月一次性计发3000元);4.每户每月补助生活费600元(六个月一次性计发3600元)。
(五)经营损失费
涉及其他产业合法经营户的经营损失费,由征地拆迁组与经营户具体协商后进行补偿,补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自签订拆迁协议起)。
(六)迁坟补偿
参照《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普洱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普政发〔2022〕73号)执行,土坟6680元/冢,砖坟8680元/冢,石砌坟11680元/冢,碑坟15680元/冢,无碑新坟6600元/冢,无主坟1860元/冢。其他特殊坟由指挥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五、工作经费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报销,具体费用由威远镇政府统筹安排使用,资金保障组负责指导依法规范使用经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购买办公用品、土地测量费、车辆保障费(租车费及燃油补助费,其中:车辆由县政府办申请租赁,租车费按实际发生费用划转给县政府办支付)、土地及房屋评估费、工作队员误餐费、村组工作人员误工费及其他业务开支。
六、自征收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转让、出租、抵押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被征收人应当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征收实施单位应按协议规定按时足额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
八、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县政府根据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解决。
十、本方案仅适用于云景林纸50万吨化学浆项目的征收与补偿。

主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9—522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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