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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级专项) 2024年云南普洱两会食品安全专项抽检计划”开展餐饮食品监督抽检,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1批次餐饮食品(餐饮具)不合格,现将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2024年1月4日,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景谷王早兰清真牛菜馆使用的消毒餐(饮)具(筷子)(规格型号:未标示、商标:未标示、生产日期:2024年1月1日、质量等级:未标示)进行监督抽检,经普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验,2024年1月30日出具检测报告(№:DBJ24530800720530022),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4日对景谷王早兰清真牛菜馆开展现场检查,并对经营负责人王早兰进行调查询问,查明当事人2024年1月4日被抽检的消毒餐(饮)具(筷子)是从景谷阿波罗餐具消毒中心购进消毒餐(饮)具(筷子),共购进50双,30双用于监督抽检,20双提供给顾客使用。因消毒餐(饮)具(筷子)属于一次性消耗品,检测报告送达时已全部使用完,无法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
经景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和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相关规定,在办案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违法行为未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7日

主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9—522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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