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正文
|
||||||||||||||||||||||||||||||||||||||||||
2024年6月,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县级食用农产品抽检 2024年云南普洱景谷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开展食品监督抽检,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3批次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现将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景谷县吉小果店
2024年0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县级食用农产品抽检 2024年云南普洱景谷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工作要求,对景谷县吉小果店销售的“沃柑”(购进日期:2024-06-26)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测,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景谷芝平商店
2024年0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县级食用农产品抽检 2024年云南普洱景谷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工作要求,对景谷芝平商店销售的“红皮花生”(购进日期:2024-06-26)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测,黄曲霉素毒素B1项目不符合 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景谷县阿杰商店
2024年0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县级食用农产品抽检 2024年云南普洱景谷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工作要求,对景谷县阿杰商店销售的“荔枝”(购进日期:2024-06-26)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测,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一)景谷县吉小果店
经查,当事人2024年06月26日销售的“沃柑”是从景谷大李永水果批发经营部处购进,共购进30kg、购进价格4元/kg、销售价格10元/kg。3.45kg沃柑作为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剩余的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单据,沃柑主要零散销售于凤山镇居民,无顾客联系方式,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发出召回通知,在召回期限内未收到退货处理,未召回相关产品。
(二)景谷芝平商店
经查,当事人2024年06月26日销售的“红皮花生”是从景谷青华商店处购进,共购进25kg、购进价格14元/kg、销售价格20元/kg。4kg红皮花生作为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剩余的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单据,红皮花生主要零散销售于凤山镇居民,无顾客联系方式,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发出召回通知,在召回期限内未收到退货处理,未召回相关产品。
(三)景谷县阿杰商店
经查,当事人2024年06月26日销售的“荔枝”是从景谷啊强水果销售店处购进,共购进30kg、购进价格19元/kg、销售价格22元/kg。3.3kg荔枝作为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剩余的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单据,荔枝主要零散销售于凤山镇居民,无顾客联系方式,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发出召回通知,在召回期限内未收到退货处理,未召回相关产品。
三、核查处置情况
(一)景谷县吉小果店
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沃柑的行为,属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整改。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接到相关投诉,尚未造成现实的重大社会危害,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且已按《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反了法律,但是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中可以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提供进货票据凭证,且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相关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因本案中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已全部售出及食用,故无法召回和没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从事经营活动。
2.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二)景谷芝平商店
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红皮花生的行为,属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整改。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接到相关投诉,尚未造成现实的重大社会危害,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且已按《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反了法律,但是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中可以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提供进货票据凭证,且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相关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因本案中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已全部售出及食用,故无法召回和没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从事经营活动。
2.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三)景谷县阿杰商店
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荔枝的行为,属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整改。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接到相关投诉,尚未造成现实的重大社会危害,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且已按《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反了法律,但是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中可以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提供进货票据凭证,且已履行了索证索票相关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因本案中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已全部售出及食用,故无法召回和没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从事经营活动。
2.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9月29日

主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9—5221369
备案号:滇ICP备17007832号-2 网站统计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