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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食品监督抽检,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1批次复用餐饮具(筷子)不合格,现将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17日,景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依法对景谷石板村傣家园(徐田珍)所使用的消毒餐具(筷子)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11月14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为NO:SP2024A44605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抽检批次的消毒餐具(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风险控制情况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景谷石板村傣家园(徐田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将《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景市监餐责改〔2024〕12号)一份,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批次抽检不合格复用餐饮具(筷子),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该批次复用餐饮具的消毒合格证。为进一步调查核实、取证,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06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提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经询问,景谷石板村傣家园(徐田珍)于2024年10月15日从景谷净之源餐具消毒配送中心购进消毒餐具(筷子),以每套0.8元的价格购进60套复用餐饮具(碗、水杯、酒杯、筷子),共计48元,其中60双筷子都被抽样工作人员抽走,未提供给消费者使用。并于2024年11月15日向我局提供了“不合格产品召回及整改说明”报告。
(三)核查处置情况
经景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徐田珍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筷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拟对其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筷子)进行行政处罚:1.警告。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5日

主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9—522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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