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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委关于王发春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景委〔2020〕97号),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
王发春 任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1年);
黄斯超 任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1年);
潘永林 任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公务用车管理服务中心)主任(事业副科级,试用期1年);
刘珏宗 任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事业正科级),免去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孙志武 任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事业副科级,试用期1年);
蔡 杰 任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专职副主任,免去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伍 航 任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司法局副局长(试用期1年);
金 艳 任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试用期1年);
何艾优 任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1年);
熊 剑 任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医疗保险中心主任(副科级,试用期1年);
曹明星 任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融媒体中心副主任(事业副科级,试用期1年);
诺进梅 任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景谷镇财政所所长(副科级,试用期1年);
王 松 免去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职务。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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