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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镇人民政府、永平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驻景各单位:
现将《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2018年城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2日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2018年城镇棚户区 (城中村)改造项目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6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加快我县城镇棚户区改造步伐,确保棚户区群众更早、更快、更多受益,对集中连片(城中村)和非集中的棚户区,住房状况差、基础设施不配套,安全隐患突出的城镇危旧房,尽快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结合景谷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城市危旧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中央、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进中争先工作总基调,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全面落实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坚持走新型城镇化道路,以改善住房条件、提升人居环境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稳增长、惠民生,加快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打造宜居宜业宜游新景谷。
二、领导机构和项目实施主体
(一)领导机构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二)项目实施主体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办公室。
三、“十三五”期间棚户区改造规划实施
根据《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方案的批复》(景政复〔2016〕35号),2016年—2020年“十三五”期间,我县将对威远镇老办公区及城市危房片区、大寨片区、老街片区、江东白糖厂片区、林业公司车队至食品公司片区、烟酒公司至威远商店片区、三棵树片区、盐矿片区、永平镇勐嘎新寨片区,共9个片区,3000户,每年按600户的标准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普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下达2018年城镇保障安全工程计划的通知》(普住建保〔2017〕164号)要求,我县2018年城镇棚户区改造任务为600户,2017年6月底前开工率60%,10月底前全部开工改造。
四、2018年棚户区改造范围
2018年计划改造总户数为600户。其中,城中村181户,旧城区片区150户,大寨片区改(扩)建269户。
五、补偿方式
2018年棚户区改造涉及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的一律采用货币化安置,按现行政策给予补偿;涉及农村宅基地个人持有集体土地证的拆迁,由政府另行划拨宅基地。
六、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有合法手续的砖混结构房屋按房产测绘部门的测绘面积每平方米给予补偿2700元;有合法手续的框架结构房屋按房产测绘部门的测绘面积每平方米给予补偿2850元。装修每平方米按250元至450元补偿。涉及门面的(含装修)每平方米按8000元至13000元给予补偿。
(二)有合法手续的砖木结构房屋按房产测绘部门的测绘面积每平方米给予补偿800元至1000元,装修每平方米按200元至300元补偿。
(三)其他结构房屋,按房产测绘部门的测绘面积为补偿面积,每平方米按300元给予补偿,不予补偿装修费用。
(四)其他补助,搬家费每户2000元。水、电、通信线、电视线等每户2000元。一次性补6个月租房费,每户3600元。非工作人员的住户一次性给予生活补助费3600元。门面经营损失费以6个月计,按评估价一次性补偿。
(五)行政事业单位持有划拨国有土地证,征收土地费用一律不予补偿;企业持有划拨土地证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不再给予补偿土地征收费用;企业持有出让土地的,按现行评估价给予补偿或置换。个人持有国有土地证的,按现行评估价格补偿。征收农村宅基地个人持有集体土地证的,由政府另行划拨宅基地安置,但划拨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拆迁土地面积超过安置面积的部分采用货币化补偿方式处理;拆迁土地面积小于安置面积的部分,由拆迁户按评估价购买。
(六)奖励政策。棚户区居民配合征拆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办理交房的货币安置户,给予现有住房补偿的20%作为奖励,但奖励资金最高不得超过8万元。
七、资金筹措
(一)积极争取国家、省和市级财政补贴以及配套资金。
(二)银行贷款。
(三)地方财政筹集资金。
八、资金核算管理
棚户区改造资金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主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9—522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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