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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
住房并轨运行(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县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整合房源,规范建设、运营与使用,统筹解决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充分发挥住房保障制度作用,做好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工作,根据《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的通知》(云建保〔2014〕317号)》、《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普政发〔2013〕235号)、《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尽快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方案的通知》(普住建发〔2014〕2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公租房统一面向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等无房人员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进城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公租房统筹建设标准,要合理配置不同户型,以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笫三条 县人民政府是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
第四条 充分应用“普洱市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 系统软件,建立城镇保障性住房动态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档案,强化对保障性对象家庭住房、经济状况及其变化情况的动态管理,实行系统化管理。
第五条 廉租房并入公租房后,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租房(含2014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建设。原用于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向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所需资金从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中保障。已承租政府投资运营的公租房家庭,不得再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租房,可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予以适当补贴。
第六条 政府独资已建成未分配入住和在建的廉租住房、公租房项目分配时,在确保符合住房救助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保尽保基础上,优先保障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剩余房源统一按规定分配。即: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进城镇人口住房困难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各占三分之一。
笫七条 公租房实行差别化租金管理模式。根据城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高低,将申请住房困难家庭分3类,其中第一类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户);第二类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980元;第三类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975元。租金实行政府动态定价,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70%。并定期向社会发布租金标准。
笫八条 从2014年起,廉租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租房年度建设计划。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租房分配、管理。对已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租房管理,但对入住对象进行复核,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租金按原有租金标准收取;超过廉租住保障条件但仍符合公租房供应条件的,租金按公租房标准收取;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进行清退或改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第九条 申请公租房的家庭以户为单位,共同生活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且相互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共同申请人应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具体办理申请相关事宜。
第十条 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
(二)申请人在居住地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三)申请人持有居住地所发的《云南省居住证》,并且在居住地有一定年限的稳定职业。其中,省内流入人员原则上应有1年以上稳定职业,省外流入人员原则上应有3年以上稳定职业。
(四)申请人和同住人人均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
(五)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申请租赁1套公共租赁住房。
(六)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向户口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的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但不得同时在户口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居住证》(适用于外来流动人员,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三)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无工作证明(适用于无业者);
(五)就业和收入证明(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
(六)社会保险缴纳(领取)证明;
(七)营业许可证、纳税证明(适用于自主创业人负,验原件收复印件);
(八)申请人、同住人身份证和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九)县外申请人员需在户口所在地的保障部门,出具其未在户口所在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证明。
(十)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十一)属城市低保家庭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无住房的情形:
(一)在申请地有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的;
(二)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含享受后转让的情形)或者货币分房相关政策的;
(三)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商品房(含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或经济适用住房等房屋的;
(四)申请保障之日前三年内,未赠予、出售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
第十三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威远镇、永平镇申请人向居住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经审核通过后,由社区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其余乡(镇)申请人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填写《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社区上报的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有关单位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填写《初审意见表》并签署初审意见;
(三)初审完成后,应在人口集中区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户口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填写《审核意见表》并签署复审意见;
(五)复审完成后,应在人口集中区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复审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六)申请人所在居住地未建公租房和退休人员异地申请公租房的暂不受理。
(七)房源、房号分配由住房困难户公平、公正、公开的抽签决定。公租房分配结果,在网站等媒体公布。
第十四条 具备申请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家庭),优先予以保障: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低保家庭);
(二)孤、老、病、残等特殊住房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三)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四)省级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
(五)因自然灾害、房屋拆迁,具备住房救助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
(六)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保障对象。
第十五条 入围的保障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本次配租申请。
(一)未参加选房或者拒绝选定住房的;
(二)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拒绝办理入住手续的。
第十六条 经相关部门查实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责令承租人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腾退公租房,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通过司法途径予以清退。
(一)承租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或因购置、继承、受赠其它住房等情形,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二)承租人违反规定将公租房转租、出借、赠与、改变使用性质;
(三)利用公租房从事违法或经营活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且拒不改正的。
第十七条 公租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同住的家庭人口相适应,原则上2人以下(含2人)配租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含3人)配租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含4人)配租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住房。
第十八条 业主、社区、县住保办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3-5年。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维修责任范围、使用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公租房,及时缴纳租金。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承租人在租住公租房期间,因家庭收入提高等因素,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主动到原申请机关办理退出手续,终止租赁合同,确无其他合适住房,暂时不能腾退的,要按同地段市场标准收取租金。
笫十九条 按照《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城镇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实施细则》规定,对符合享受保障性住房条件并具备一定支付能力且按时足额交纳租金的家庭,可自愿申请购买所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条 公租房租金标准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由县发改局、财政局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本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
公租房的租金、物业费、卫生费、电梯费、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按照《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收入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综〔2014〕16号)的规定,公租房租金和经营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支出以及管理、维修、设备更新、物业服务补贴等。
政府投资的公租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租房以及配套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其他形式投资的公租房维修养护费用由业主解决。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公租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突发应急事件抢修、日常维护养护以及大中修年度计划制度。对房屋内因使用不当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方负责维修和恢复。
第二十三条 公租房可采取市场化、专业化等多种管理形式,切实提高后期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也可由小区自我管理。对配建的公租房的管理养护,纳入所在小区进行统一的物业管理。
承租人需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县发改局的规定下限收取。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驳回其申请,录入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自收回保障性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承租期间的租金按市场租金补齐。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公租房承租对象资格年审制度,由县监察、住建、公安、民政、财政、乡(镇)等单位定期实施,年审结果计入配租档案,并进行公示。已享受公租房的配租家庭,应按年度向所在乡(镇)、社区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等情况。相关审核机关应每年对已享受配租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保办作出退回公租房的通知,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退回公租房;逾期未退回的,可按市场租金标准追缴房租并取消该家庭再次申请公租房的资格;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走司法程序执行。
第二十七条 建立回访联系制度。租赁期间,县住建、民政、公安、乡(镇)人民政府、业主等应每半年对出租的公租房进行一次回访,及时了解和掌握公租房及其设施设备等完好情况和管理工作中的动态信息。回访时,承租人应予积极配合,如实反映回访询问的各种情况。回访记录、核查结果载入档案。
第二十八条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媒体和公众监督。对社会各界举报投诉的骗取公租房及违规使用公租房等行为的,县监察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要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并公布结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公租房建设、管理的监督指导,做到公开透明、责任明确。对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政企共建、乡(镇)周转房和配建的公租房,在县住保办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业主自主管理和维修。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执行期间,若国家有新政策出台,则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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