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正文
|
||||||||||||||||||||||||||||||||||||||||||
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
2、申请人在居住地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3、申请人持有居住地所发的《云南省居住证》,并且在居住地有一定年限的
稳定职业。其中,省内流人人员原则上应有1年以上稳定职业,省外流人人员原
则上应有3年以上稳定职业;
4、申请人和同住人人均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
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即人均月收入低于2975元;
5、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个家庭或单身人
士只能申请租赁1套公共租赁住房;
6、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向户口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的社区或各乡镇城
建办申请,但不得同时在户口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云南省居住证》(适用于外来流动人员),验原件收复印件;
2、申请书;
3、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无工作证明(适用于无业者);
5、就业和收入证明(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
6、社会保险缴纳(领取)证明;
7、营业许可证、纳税说明(适用于自主创业人负),验原件收复印件;
8、申请人、同住人身份证和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9、外县申请人员需在户口所在地的保障部门,出具其未在户口所在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明;
10、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公租房申请条件.pdf】

主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9—5221369
备案号:滇ICP备17007832号-2 网站统计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