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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同住人户籍必须为本地非农业常住人口;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即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980元;
3、申请人及同住人无私房、福利性实物分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4、申请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家庭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5、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以安全部门核发的《户口册》中载明的为准;
6、申请人可向户口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的社区或各乡镇城建办申请,但不得同时在户口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申请。
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申请人的住房:
1、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已购直管公房、解危解困房等);
2、家庭成员承担的住房;
3、现住的父母或者子女的住房;
4、家庭成员出租或者转让的住房;
5、已购买或者已拆迁安置的住房;
6、其他可以认定为申请人家庭的住房。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1、符合规定的保障对象,可以依据规定自行选择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租金核减;
2、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是年满60周岁的孤寡老人、企业特困职工、烈属、伤残军人、残疾人或者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在选择实物配租时,应当优先保障。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一份;
2、申请人正规彩照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3、户口簿、同住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乡镇、社区、单位出具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同住人证明和租房合同各一份;
5、结婚证(离婚证)、低保证、残疾证、烈属、伤残军人证、劳模证、下岗(失业)证等等,此条根据个人情况提供相应证件复印件一份。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廉租住房申请条件.pdf】

主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9—522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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