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正文
|
||||||||||||||||||||||||||||||||||||||||||
各有关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户:
为进一步强化商品房开发项目监管,规范商品房开发项目的销售管理,切实保障广大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效预防商品房开发项目中违规预售、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监管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的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或者虚拟网络电商平台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间接收取第三方融资平台或金融平台代理的变相“购房意向金”; 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定”、“内部登记”、签排房号等方式和名目预售商品房;不得非法集资和非法借贷。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通过电视、报纸、电台、手机、网站等媒介发布含有虚假、夸大宣传内容房地产销售广告;不得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不得以送阳台、送花园和子母车库等误导销售公共部分;不得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企业,购房户必须按照《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景住建发〔2018〕65号)文件要求,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定金、预付款、首付款、分期付款、购房贷款和一次性付款)全部纳入三方监管账户进行监管。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企业在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条件下,销售商品房的,将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及《关于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等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投诉单位: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电话:5221469,5222554;邮箱:jgjsjbgs@163.com。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9—5221369
备案号:滇ICP备17007832号-2 网站统计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