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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我县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科学有序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12〕14号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关于印发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的通知》( 景政办发〔2022 〕10 号)等文件规定 ,经社区初审、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复审,现将景谷2023 年4月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城镇保障性住房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 15 天)。
所公示的申请人及同住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配租保障性住房:
1.已分配国家优惠政策住房的(包括公房、解困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享受住房货币补贴政策等)。
2.在景谷主城区有自有住房或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13平方米以上且已入住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景谷主城区有商铺、有13万元以上的消费型车辆(以购车发票为准)。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电话:县保障办:5118758 县住建局:5221469
附件:景谷2023年4月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城镇保障性住房人员名单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4月27日
附件【景谷2023年4月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城镇保障性住房人员名单.xls】

主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9—522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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