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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我县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科学有序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2〕14号)《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景政办发〔2022〕10号)等文件规定,经社区初审、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复审,现将景谷2023年9月至2024年4月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城镇保障性住房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
所公示的申请人及同住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配租保障性住房:
1.已分配国家优惠政策住房的(包括公房、解困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享受住房货币补贴政策等)。
2.在景谷主城区有自有住房或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13平方米以上且已入住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景谷主城区有商铺、有13万元以上的消费型车辆(以购车发票为准)。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电话:县保障办:5118758 县住建局:5221469
附件:景谷2023年9月至2024年4月住房困难户申请城镇保障性住房人员名单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4月10日
附件【景谷2023年9月至2024年4月住房困难户申请城镇保障性住房人员名单.xlsx】

主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9—522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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