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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建房[2015]189号)等文件的规定,为提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率,简化程序、及时解决业主需求,维护物业的安全、畅通,结合我县实际,完善城镇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业务管理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收缴业务管理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买受人在接受房屋使用前按照房屋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直接缴存在自治县住建局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未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禁止开发企业、物业企业和第三方中介代收代缴。
2、买受人在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由开发企业统一把小区名称、买受人名册、房屋登记测绘面积、缴存金额为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950元每平方米的6%(建筑面积57元/平方米)、幢号、单元、房号制成表格形式(电子版和纸质)交自治县住建局房管部门审核,核准后由开发企业通知买受人到县住建局便民中心二楼窗口缴存专户管理银行。注:每个小区只能存入一家银行。
3、买受人凭银行回执信息到自治县住建局便民中心窗口换取云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票据(电子),并提供给开发企业在交付房屋手续时使用。
4、小区设有公共电梯的物业(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950元每平方米)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8%(含公共电梯专项维修资金2%);即:建筑面积76元/平方米。
5、业主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不得低于30%。如低于30%应当及时续交。续交标准执行为建筑面积57元/平方米或者76元/平方米,补足差额部分。
6、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老旧小区业主比照商品住宅小区建立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补交补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支出业务管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是指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费用分摊原则:由使用物业的关联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维修和更新、改造以外的用途。同时,下列费用不得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是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二是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消防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三是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四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2、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因维修和更新、改造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申报使用住宅维修资金的,经关联物业的业主表决占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或者书面同意,视为表决通过,向住宅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申请列支住宅维修资金。
3、申请列支住宅维修资金应提供申请、业主表决通过的证明、维修合同、费用预算、分摊清册,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物业区域内向业主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无异议的,可列支住宅维修资金。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原则上由具备相应资质施工企业、服务企业负责施工。
4、如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可启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支取程序。先维修、更新和改造,后公告业主,补程序,申请列支住宅维修资金。
5、业主对分摊、承担维修费用有分歧的,应当通过协商、协调解决。协商、协调不成的,依法向法院起诉。
6、增强住宅维修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开性。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完工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应当进行验收,并将实际发生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合同、验收报告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情况在物业区域公示5日。无异议后予以结算。由施工方出具发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到住宅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申请列支住宅维修资金。保证金由施工合同的双方约定。
三、其他规定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总账、分账、明细账、财务报表等),保障资金安全。
2、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可依法通过组合存款和购买国债等方式进行合理运作,努力实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
3、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4、房屋灭失的,其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返还业主。若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收缴同级国库。
5、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严格追究违规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责任。
以上未明确的事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有正当理由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查无异议,方可办理。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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