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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普环罚〔2025〕40号
当事人:景谷林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4MA********
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凤山镇*************
2025年9月15日、9月16日、10月16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景谷林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为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为木焦油,但你公司未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云南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平台上填报2024年度、2025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2023年度、2024年度危险废物登记年报。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15日查询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化系统、云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化平台截图3页,证明你公司为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及你公司未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化系统、云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化平台填报2024年度、2025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2023年度、2024年度危险废物登记年报;
2.2025年9月15日《景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3.2025年9月16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4份,证明你公司危废暂存间内存储的危险废物(木焦油);
4.2025年9月16日向你公司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经营许可;法定代表人蔡**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蔡**身份;总经理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杨*身份;生产车间主任毕**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毕**身份;景谷林祥生物质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封面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情况;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景谷分局关于景谷林祥生物质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取得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取得排污许可;景谷林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公司委托配合调查情况;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服务协议书部分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情况;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版)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中危险废物代码与名录中一致;
5.2025年10月16日《景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6.2025年10月16日向你公司提取的景谷林祥生物质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为木焦油;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服务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与第三方签订危废委托处置合同;企业人员名单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为微型企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7日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普环罚告〔2025〕3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
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计算。1.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①违法事实: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未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有关资料,两种情形都符合的。适用裁量等级为3。②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适用裁量等级为1。③申报登记数量:危险废物2吨以上,适用裁量等级为5。④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适用裁量等级为5。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①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适用裁量等级为1。②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适用裁量等级为1。3.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①改正态度:立即改正,适用裁量等级为-2。②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适用裁量等级为-2。③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适用裁量等级为-1。④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适用裁量等级为-2。4.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一般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0.1-0.4),取0.2。
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0.5+B)×C=10万元+(100万元-10万元)×[(3.6-1)/4]×(0.5-0.4375)×0.2=10.73125万元。根据裁量处罚金额,罚款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整(¥107000.00)。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普洱市中心支库
户名:普洱市财政局
账号:240800000003271001(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普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8日

主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9—522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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