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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景劳人仲公〔2026〕1号)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08日 15:17:27    来源:     编辑:     阅读次数:

景谷风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付萍、周劼、彭莲飞、何文英、张蓉蓉、罗小玲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劳人仲案字〔20264号),已于2026431500公开开庭审理,你单位经本委依法送达应诉及开庭通知未到庭,本委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作缺席裁决,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景劳人仲案字〔20264仲裁(终局)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景谷风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付萍劳动报酬6350.97元(人民币大写:陆仟叁佰伍拾元玖角柒分);被申请人景谷风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何文英劳动报酬7364.17元(人民币大写:柒仟叁佰陆拾肆元壹角柒分);被申请人景谷风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罗小玲劳动报酬7513.42元(人民币大写:柒仟伍佰壹拾叁元肆角贰分); 被申请人景谷风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彭莲飞劳动报酬5473.78元(人民币大写:伍仟肆佰柒拾叁元柒角捌分);被申请人景谷风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蓉蓉劳动报酬5720.61元(人民币大写:伍仟柒佰贰拾元陆角壹分);被申请人景谷风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周劼劳动报酬7815.99元(人民币大写:柒仟捌佰壹拾伍元玖角玖分)。

以上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期满不起诉,用人单位期满未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完整书面裁决书请联系本委领取,联系电话:0879-3017245办公室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东行政办公区滨河东路9号)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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