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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7年1月26日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条例》施行以来,为规范全县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加强水事活动监管,维护水事秩序,保障水生态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国家水资源领域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和上位法的重大调整,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上位法历经多次修订,现行《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与当前法律政策要求及县域水资源管护实际已不相适应,且上位法相关规定已基本涵盖《条例》主要规范内容,对《条例》进行修订的必要性不强、立法空间不大。
根据省、市人大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涉及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工作要求,经县人大常委会研究,为有序推进《条例》废止工作,现向社会全面征集废止《条例》意见,社会公众可填写废止《条例》征求意见表,并将意见表反馈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地址:景谷县人民路47号,邮编:666400,邮箱:jgrdbgs@163.com,传真:5220775,联系人及电话:罗宗艳,0879—5221439。征求意见期限为15天。
附件:1.《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2.废止《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征求意见表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6年9月10日
附件【附件1: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doc】
附件【附件2.征求意见表.doc】

主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9—522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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