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正文
|
||||||||||||||||||||||||||||||||||||||||||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县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登记管理工作至今,由于没有制定一部系统并便于操作实施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指导县、乡、村有关部门及农户开展申请、审批工作,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非法买卖农村宅基地现象普遍且严重;二是农村“一户一宅”制度难以落到实处;三是农村宅基地管理松散,不到位;四是乱占耕地甚至基本农田建房现象时有发生;五是农村宅基地缺乏规划审批,布局混乱,不科学等问题。为了有效解决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规范全县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秩序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推动和促进新农村建设,维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起草本办法十分有必要。
2020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20〕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部门职能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负主责、村级主体机制。2020年3月16日县委编办下发了《关于增加县农业农村科技局相关职责的批复通知》(景编办〔2020〕4号)文件,文件明确增加县农科局“依法履行全县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及违法行为惩处等相关职责”。2020年4月,召开了两次包含全县所职能职责转换与移交事宜。景谷农业农村部门是全省率先从自然资源部门接手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及违法行为惩处等相关职责。县农业农村科技局接手全县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职责后,积极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及时将《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20〕5号)等文件转发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和自然资源所指导乡(镇)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2020年10月,为加快推进全县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督促各有关部门按时完成各项预定的目标任务,由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组成2个督导组对各乡(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反馈我县大多数乡(镇)主要领导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审批职责认识不清,对政策了解不明,无从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审批工作。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迅速组织县农科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召开会议,讨论如何明确今后全县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如何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和审批程序,以及如何健全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批后使用的管理制度。会议决定:一是《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20〕5号)两个文件由部门转发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和自然资源所指导乡(镇)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力度不够,需从新起草相关文件,由县人民政府发文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执行;二是要求县农科局起草《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印发执行。会后,县农科局组织起草了《管理办法(送审稿)》,经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无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印发执行。《管理办法(试行)》的制定出台,既能有效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又能让乡(镇)依章办事、依规操作,提高办事效率,为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奠定扎实的基础。
二、主要依据
制定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号)、《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普政办发〔2013〕17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景谷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送审稿)》共7个章节41条,全文共8447字,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出台的政策基本一致。第一章:总则。主要内容是本《办法》制定的依据、农村宅基地的定义、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各部门的职责及明确宅基地所有权。第二章:规划管理与用地保障。主要内容是明确宅基地严格按照现行法定规划统筹安排、严格执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以及农户建房占用农用地的报批事项等。第三章: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主要内容是明确了“户和宅”的定义、宅基地面积标准、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情形、不予批准宅基地及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以及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和建房、验收要求。第四章:监督与管理。规定全面落实“三到场”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和健全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制度,不得改建和扩建原住宅的条件,日常的监督管理。第五章:不动产登记。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手续、档案、注销和继承。第六章:奖惩与责任追究。规定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奖惩措施,将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纳入综合绩效考核。第七章:附则。本办法由县农科局、县自然资源局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四、《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管理办法》要求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职尽责,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一是建立共同责任机制。按照县人民政府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乡(镇)政府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二是优化细化工作流程。各乡(镇)要对现行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等进行梳理,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抓紧细化优化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要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三是严肃工作纪律 。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主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9—5221369
备案号:滇ICP备17007832号-2 网站统计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