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正文
|
||||||||||||||||||||||||||||||||||||||||||
2024年6月4日,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修订印发《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景政办发〔2024〕20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乡(镇)各部门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现就《办法》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组织实施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4年5月6日,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修订印发《普洱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普政办发〔2024〕34号,文件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各乡(镇)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9〕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23〕1号)、《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普政办发〔2024〕34号)和《普洱市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规定》(普食安委发〔2022〕1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景谷实际,制定本办法,县食安委办在认真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牵头修订了《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2017年5月24日印发的《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景政办发〔2017〕65号)同时废止。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17条,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内容:
(一)考核对象。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二)考核内容。 对各乡(镇)政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加分项和减分项。对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共性指标,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个性指标,同时设置加分项和减分项
(三)考核程序。考核按照日常考核、年中督促、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年终自查、年终评审、综合评议和结果通报等7个程序进行。
(四)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得分排在前5名的乡(镇)政府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6名及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乡(镇)政府为B级;得分排在前10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为A级,得分排在第11名及以后的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为B级。
(五)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
三、组织实施
下步,县食安委办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结合全县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及责任清单,科学制定每一年度的考核方案和细则,加强跟踪调度、督促指导和效果评估,确保食品安全各项工作落实落细。有效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进一步压实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持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以实际行动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主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9—5221369
备案号:滇ICP备17007832号-2 网站统计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