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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6011/20241126-00003  公开目录  文字解读
 发布机构  景谷县发改局  发布日期  2024-03-27
 名称  景谷县主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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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谷县主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政策解读 


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市场调查、成本监审、听证会议、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主城区供水价格进行了调整,印发了《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主城区供水价格调整的通知》(景发改发〔202430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社会和有关部门更好理解和执行该《通知》有关内容,现就《通知》作如下解读:

一、关于调整的原因

目前,城区居民自来水价格为2016年制定,至今已有7年未做调整,非居民供水价格为2009年制定,至今已有14年未做调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用水需求也随之增加;排水管网堵塞现象严重,供水管网老化需要改造,供水成本日益加大。适当的调整水价,可有效缓解供水成本与水价倒挂等问题,改善供水企业提高自身生产效率和提升服务的动力,增强基础设施建设能力,促使企业逐步完善供水设施及老旧管网更新改造,确保居民饮用水质量和安全达标,更好的满足居民提高生活质量的需求。为加快建立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激励供水行业提质增效、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

二、关于调整后的标准

(一)调价方案。根据组价所得综合价格,按照各类水用量结构占比进行加权计算得出各类用水价格。价格调整方案如下:

1.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2.6/m³调整为3.1/m³。

2. 非居民用水价格由工业用水2.7元/m³、经营用水3元/m³调整为3.4/m³。

3. 特种行业用水由5.2/m³调整为6/m³。

(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方案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继续执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政策,三级阶梯级差按1:1.5:3的比例确定。按照“一户一表”核定每户每月的基准水量为15m³(含15m³),在此之内的用水量,每立方米按价格部门核定基准水量水价(不含污水处理费,下同)计收水费,即3.1/m³;用水量为每月15m³—25m³(含25m³)部分,按照基准水量水价的1.5倍计收水费,即4.7/m³;每月用水量超过25m³以上的,则按照基准水量水价的3倍计收水费,即9.3/m³。

供水范围内实行“一户一表”计量用水的用户,严格实行阶梯式水价,对没有实行“一户一表”用水的用户,在第一级阶梯价格上每立方米上调0.2元,即每立方米3.3元。尚未完成“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用水户,公司切实加强“一户一表”改造,在实现抄表到户后实施阶梯水价。

三、关于保障机制

(一)为确保城乡低收入居民生活水平不因水价调整而下降,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用水户,每户每月免费供水5m³,超过5m³以上的全部用水量按每2/m³的价格执行。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水价优惠,实施居民生活阶梯水价制度后,对低保家庭用水量每户每月在15m³(含15m³)以内按2/m³的计收,每户超过15m³以上的全部用水量,按第一级阶梯水价标准执行,即3.1/m³

(二)《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明确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照不低于第一阶梯价格确定,故确定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执行第一阶梯价格,即3.1/m³。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执行综合水价,即3.3/m³

(三)对家庭人口超过10 人(含10 人)非商业用途用水或用水量长期超过居民第一阶梯用水量的居民用户,可持户口本、居住证或居住地社区证明到城市供水企业申报,经供水企业核实确认后执行综合水价,即3.3/m³

关于执行时间

通知20244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