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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6025/20250926-00001  公开目录  林地审批
 发布机构  景谷县林草局  发布日期  2025-09-26
 名称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景谷矿业资源有限公司景谷南温河铜矿勘查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文  号   主题分类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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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景谷矿业资源有限公司景谷南温河铜矿勘查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 

景谷矿业资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景谷县南温河铜矿勘查项目使用林地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已收悉。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35 号令)和《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林林政〔2015〕28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林规〔2024〕3号)规定,经审核现作出决定如下:

        一、同意景谷矿业资源有限公司景谷县南温河铜矿勘查项目临时占用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民乐镇境内林地面积2.3917 公顷,林地权属为国有,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临时占用期限为2年(即24个月 ),自发文之日起计算占用时间。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时限使用林地,不得超范围或异地使用林地,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需采伐临时占用林地上林木的,要依法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不得再申请永久使用林地,你公司要严格按照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措施和技术要求,限期恢复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将林地归还至原林权所有者使用。若仍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向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提出延续临时占用的书面申请,经依法审核通过后方能占用林地。

       四、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民乐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对该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采伐林木进行全程跟踪检查,杜绝违法占用林地,违法采伐林木等行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