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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725**
住所或地址: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付*岩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存在为李*秀、王*萍、王*兰等患者无指征普查“类风湿因子测定”,无适应症普查“血清促甲状腺激素测定(化学发光法)”和“血清肌酸激酶-MB同工酶活性测定”检查项目,涉及过度检查708人次,违规费用8720.00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7398.58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卫生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性质;3.普洱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3年)、普洱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2024年)各1份,证明当事人系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医保定点医疗机构;4.李*秀、王*萍、王*兰等患者住院患者病案首页、检验申请单、检验报告单、医嘱、住院病人费用汇总表、云南省医疗保障医保结算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为无适应症入院患者普查“类风湿因子测定”,为无适应症入院患者普查“血清促甲状腺激素测定(化学发光法)”和“血清肌酸激酶-MB同工酶活性测定”检查项目并收取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5.**卫生院违规情况确认单、**卫生院过度检查情况明细表各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过度检查行为,涉及违规708人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7398.58元;6.《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关于组织定点医药机构开展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问题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2025014)、《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景医保发〔2025〕10号)和《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医保基金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中深入开展定点医药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2025039)复印件各1份,证明**卫生院涉嫌过度检查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自查自纠到位,直至被市级检查组现场检查发现;7.询问笔录4份,证明当事人存在过度检查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2025年9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2025年9月29日,你单位书面复函我机关,没有陈述、申辩理由,不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云南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则(修订版)》第十条第(四)项,《云南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及减免责清单》第9项之规定,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1.8倍的罚款13317.44元(大写:壹万叁仟叁佰壹拾柒元肆角肆分)。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13317.44元罚款缴到国库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20日

主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9—522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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