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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关于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6年09月09日 17:32:58    来源:     编辑:     阅读次数:


  根据景谷县司法局关于梳理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为进一步明确农业部门行政执法事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景谷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编制《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6年)》,现向社会公布。

附件: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6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2026年9月9日            

  

附件: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6年行政强制类)
序号事项名称执法类别实施依据备注
1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行政强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9月2日修订,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或者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六)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设施、设备、场所以及运输工具。
2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行政强制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国务院第503号令)第十五条第四项: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3对违法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封存、销毁行政强制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4封存或者扣押与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行政强制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5封存、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行政强制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国务院第304号令) 第三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6对涉嫌违法生产、经营和种子进行封存、扣押行政强制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3月28日审议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种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四十三条 种子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查封、暂扣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
7暂扣捕捞许可证、渔具、渔船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 年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五)项:
渔业执法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渔业生产以及相关活动的场所,查封、扣押涉嫌违法从事渔业生产以及相关活动的船舶、车辆和有关渔具、养殖设施、投入品、水生生物及其制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 年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等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扣捕捞许可证六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 年修订)(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8代为清理渔船造成水污染的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三)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四)未经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

9扣押农机事故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行政强制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一条: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
10扣押、查封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投入使用,或者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拒不停止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政强制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11扣押存在事故隐患且拒不停止使用的农业机械行政强制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五条: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